壹、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地方性審計、財經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省政府報告和向省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壹)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二)省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三)省屬重點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企業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
(四)省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五)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和財務收支。
(六)市財政決算。
(七)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
(八)審計署授權審計的中央駐陜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
(九)省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十)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十壹)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由省審計廳進行的審計。
四、向省長提交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市、縣(市、區)審計機關對縣以下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六、與市人民政府***同領導市級審計機關,協同辦理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考核任免事項。
七、組織對省、市、縣(市、區)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對社會審計組織的查證質量監督檢查,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