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壹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賬戶。
1、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繼續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終止納稅義務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後,該當事人不再接受原稅務機關的管理。
2、按照現行工商規定,應予先註銷稅務登記證後,才可依法辦理註銷營業執照,這是壹般的法定流程。
3、請予先核實該個體戶是否已依法註銷營業執照。通常情況下,如稅務登記證未予依法辦理註銷的,相應納稅人仍納入於稅務系統中,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征管,如未予依法進行稅務申報等法定執行事項的,將會產生相應的處罰等稅務處理。
4、如果企業不正常註銷的話,第二年不年檢會被視為自動註銷。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可能在3年內無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註冊公司,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7年,而且要被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公司,公司在外省設立的分支組織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擁有關資料,向稅務機關申請解決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征收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做法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能夠處二千元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金:納稅人不解決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