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從事生產、經營並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 (1)《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壹式二份,並加蓋公章或簽章; (2)臨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3)經營者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4)經營、業務場所證明(房產證、租賃合同或預售房發票、宅基地使用證、產權人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註:經營、業務場所證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須與臨時工商營業執照上的地址壹致)。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1)《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壹式二份,並加蓋公章或簽章; (2)承包承租合同復印件壹份; (3)承包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1)《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壹式二份,並加蓋公章或簽章; (2)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合同復印件壹份; (3)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壹、稅務登記辦理所需材料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二、·稅務登記的主要內容 (壹)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範圍; (七)註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後辦理手續。 第八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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