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局負責省政府機關部門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工作。第二章 行政執法目標第六條 行政執法以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在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本單位的正確有效實施,推進依法行政為目標。第七條 行政執法必須做到:各種違法案件及時得到查處,各種違章行為及時得到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主張的權利和申請事項及時得到答復和辦理。
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公正、廉潔、高效。第八條 行政執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壹的原則,依法接受監督,並加強同司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配合和協調。第三章 行政執法部門責任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本部門主管或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負有宣傳教育、貫徹執行的責任,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第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要有計劃地搞好本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工作,使行政執法人員熟悉本部門負責執行的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第十壹條 行政執法部門要通過各種方式做好法制宣傳工作,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制觀念和守法用法的自覺性。
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在頒布後的六個月內,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實施方案。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的教育和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全面、正確地執行法律,不得斷章取義、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隨意執法。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進行,不得失職、瀆職、越權和濫用職權。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依法辦理各項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等有關情況。對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符合法定條件的各項申請,應當及時辦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辦理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移送有關部門辦理。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不得對行政執法機關、人員規定罰款指標;不得將罰沒收入與執法部門的獎金和經費掛鉤。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要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投訴和申訴,不得拒絕和推諉。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嚴肅執法,制作規範的法律文書。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已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罰代刑。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幾個行政執法部門***同組織實施,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明確分工,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並加強協調配合,***同做好行政執法工作。第二十壹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壹個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實施,同時需由其他部門配合的,為主的部門應當主動同有關配合部門加強聯系,搞好銜接;配合部門要積極協同主管部門嚴格執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保證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的落實,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壹)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和培訓制度;
(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制度;
(三)執法監督制度。包括錯案或過錯責任追究、行政處罰統計和備案等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責任分解制度。第四章 行政執法人員責任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執法工作需要,加強執法機構建設,充實執法人員。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