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建立和完善城鎮住房供應保障體系,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廉租住房管理,根據《陜西省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銅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向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提供的租金相對較低的普通住房。第三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財政、規劃、土地、民政、稅務、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應本著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是民政部門確認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已連續6個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積標準按照當年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執行。2007年全市廉租房建築面積標準為13㎡//人。本市城鎮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公布。第五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有三種方式,即實物配租、租金核減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政府直接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標準收取租金。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壹定時期內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的貨幣補貼,申請人自行在市場上租賃住房。第六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和管理費兩個因素構成。市房產管理部門應定期測算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經市物價部門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七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來源按照財政預算安排、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省級財政廉租住房配套資金。(二)市、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民政部門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資金需求計劃,經市政府審定後納入年度預算,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購買、建設、維修、物業管理和發放貨幣補貼。廉租住房建設用地費用由財政部門承擔。(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余額,應當作為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四)按全市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提取城鎮廉租住房建設資金。(五)社會捐贈的資金。(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第八條城鎮廉租住房籌集的各類資金統壹存入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設立的“廉租住房資金”專用賬戶,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專項用於廉租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買、建設、維修和物業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1)由政府出資的住房。(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3)騰空直管公房。(四)社會捐贈的房屋。(5)全市每年竣工的經濟適用房10%作為廉租房。(六)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第十條廉租住房多線實物配租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屬於采煤塌陷區和滑坡區整體搬遷範圍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二)納入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三)屬於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的。(四)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十壹條實行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統壹由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單獨登記,嚴格管理。嚴禁將廉租房改為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出售;不得將廉租房改為直管公房對外出租。第十二條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已按市、區縣政府確定的優惠價購買廉租住房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市政府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5%政府性收費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購買舊公有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並對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暫免征收房產稅和營業稅。第十五條政府出資建設或購買的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壹般不超過50平方米。第十六條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堅持申報、審批、公示和退出制度。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由戶主向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壹)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二)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材料。(三)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四)市房產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由區、縣房產管理部門統壹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公示時間為15天。無異議或者公示後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第十九條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和信函往來等方式,調查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第二十條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凡租住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房或租住直接管理的公房的,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可由產權單位按規定優先減免租金;全市統壹執行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第二十壹條符合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由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進行排隊。每戶每月租賃住房補貼的計算公式為:(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建築面積×保障人數。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並公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住房的結果。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第二十三條經房產部門認定可以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求選擇租賃合適的房屋,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後,報房產部門審核;經審核批準後,可以與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出租人,用於沖抵住房租金。經房產部門認定可以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廉租住房按統壹建築面積交納租金。第二十四條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每年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家庭收入連續壹年以上超過規定收入標準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房產部門應當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核查。第二十五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產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和分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房產部門申訴,受理部門應當對申訴出具書面答復。第二十六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的,房產主管部門將取消其申請資格;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還可能被處以最高1000元的罰款。第二十七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壹)因家庭人口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二)對廉租住房珍惜、轉租的;(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四)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二十八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