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保障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財產和生活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條件的家庭,經申請和核實後,可分別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邊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的認定工作。縣級以上教育、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應急管理、醫療保險、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工會、殘聯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的審核確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的申請、受理、調查和初審。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政策宣傳、主動發現、入戶調查、民主評議、資料收集等工作,幫助申請困難家庭提交申請。
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審核確認權按程序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五條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系統,為確認對象提供信息核對和查詢。
教育、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商事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監管服刑人員等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當為民政部門核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狀況提供相關數據核查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信息的要求,與有關單位共享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的信息。
第六條各地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給予相應的社會救助,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七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由申請人申報、信息查詢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實以及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價確定。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組成,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長大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接受過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並長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員,包括未單獨設戶的成年未婚子女。
以下人員不包括在與*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
(壹)脫離家庭獨立生活3年以上(含3年);
(二)在監獄服刑期滿,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三)被法院宣告失蹤的人;
(四)登記在同壹戶籍,但與*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沒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
第九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邊緣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或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具有當地戶籍;
(二)申請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1.5倍,且不得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支出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或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具有當地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壹年度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醫療、教育、殘疾康復或者災害事故等剛性支出達到或者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60%。
第十壹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現金和實物收入。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社會救助款物、獎學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重度殘疾人護理補助、孤兒基本生活補助、無實際贍養人的兒童基本生活補助、高齡津貼、經濟困難老年人高齡、殘疾等補助金、義務兵優待金、優撫對象撫恤優待、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見義勇為獎勵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對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必要的就業成本和剛性支出,在計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除。
第十二條家庭財產是指全部動產(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和載體等。)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擁有(包括接受繼承和贈與)的不動產(包括房屋、樹木等定著物),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物品。家庭財產狀況確定後,維持家庭生產生活所必需的財產可以免除。
第十三條支出困難家庭的剛性支出按照申請人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支出總額計算,主要包括:
(1)醫療費用。指在醫療機構發生的,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慈善救助後,個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以票據為依據確定;
(2)教育支出。指家庭成員在國內就讀幼兒園和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個人負擔,如教學費、學費、住宿費等,原則上按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基準定額確定。就讀民辦學校(幼兒園)的,參照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幼兒園)費用標準認定;
(3)殘疾康復等費用。指個人實際支付的基本康復訓練、護理和輔助器具適配等費用,扣除政府補貼、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補償後,原則上以票據為依據確定;
(四)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確定的家庭剛性支出,因災害、事故等可認定為剛性支出的支出。
第十四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成員名下的財產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核實時,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當地城鎮24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其名下住宅不動產(含房屋、公寓)總數不超過1套(幢),且其名下無住宅不動產(含商鋪、車庫、辦公樓);
(三)其名下無機動車(殘疾人代步車、燃油摩托車、電瓶車除外);
(4)其名下無商事登記信息。
家庭已擁有1套住宅用房產,同時擁有父母及以上遺留的泥磚房或祖屋,但申請的家庭成員非住宅用房的,不認定為超住房標準。
如果查到工商登記信息在家庭成員名下,屬於沒有從業人員的夫妻小作坊或者小賣部(專門經營高檔煙酒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請審核。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視為無工商登記。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經濟困難家庭:
(壹)拒絕配合有關部門對申請家庭及其相關人員的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其經濟狀況無法核實的;
(二)拒絕提供經濟查詢核實委托書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的經濟查詢核實委托書,導致無法依法對其經濟狀況進行全面信息核對的家庭;
(三)在幼兒園、各級各類學校和校外培訓機構自費學習的家庭,自費出國留學的家庭;
(四)家庭人均收入或財產超過規定標準的。
第三章申請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申請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者支出困難家庭的,由申請人向任壹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任壹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意壹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原件,並簽署經濟狀況核對委托書,委托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核對。
第十七條受委托查詢核實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申請人簽署《經濟條件查詢核實委托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經濟條件認定標準,開展家庭經濟條件信息查詢核實工作。
第十八條經家庭經濟信息查詢和核對,符合標準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和復核報告。
申請人對核查報告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復核,並出具復核報告。對同壹家庭,原則上30天內不重復做復查報告。對同壹家系多次出具的報告,以最新報告的結果為準。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工作人員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的綜合評估。
入戶調查人員應不少於2人,並在調查時出示有效證件。調查結束後,應當出具評估材料,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分別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壹致的,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並將評估材料送達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出具或者收到評價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的村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大廳公示結果。有條件的還應通過網絡平臺公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開展民主評議,重新提出初審意見,並將民主評議結果及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民主評議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和社區黨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和居民代表組成。
第二十壹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相關材料和民主評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確認決定。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或《支出困難家庭證》;對不合格的申請不予確認,並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申請材料、評估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綜合審查,然後作出審核確認決定。
第二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大廳和網上平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信息。要公布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人數、救助方式等。,但不得披露與協助無關的信息。
公告後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並公布調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困難家庭等家庭經濟狀況發生明顯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報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及時協助申請相關社會救助;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按程序取消認定資格。
第二十四條申請或者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的對象,經審查,收入和財產狀況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者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其申請材料和調查核實情況,直接轉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程序,相關申請材料不再重復提交,簡化了工作流程。
第四章救濟措施
第二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重疾患者(當地規定的重疾患者)、壹、二級殘疾人、三、四級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殘疾人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第二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經濟困難家庭經醫療救助申請審核程序確認後,可以享受醫療救助:
(1)允許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中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相應比例予以救助。
第二十七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的成員,經學生資助申請審核程序確認後,可以享受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階段的教育補助:
學前教育經費。向參加學前教育的家庭成員(3至6歲)提供學前教育援助;
(2)義務教育經費。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讀的家庭成員,完全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雜費,對經濟困難學生給予相應生活費補助;
(3)高中教育經費。對家庭成員就讀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的,給予國家助學金和學費補助;
(4)高等教育經費。對家庭成員在普通高等學校(含高職、專科)就讀的,給予國家助學金,並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儉學、學校助學金等教育資助;
(五)為不能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提供家庭學校教育、遠程教育或者其他適宜的教育服務。強化義務教育聯防聯控責任,保障具備學習條件的重度殘疾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八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困難家庭等住房困難家庭,經住房保障申請審核程序確認後,可以享受住房救助:
(壹)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給予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其中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租金優惠;
(二)農村住房救助對象,優先納入當地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優先實施改造。
第二十九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經失業登記或者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審核程序確認後,可以享受就業援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針對性措施,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至少1人就業。
第三十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以下養老服務:
(壹)政府舉辦或者政府委托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2)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可申請養老服務補貼,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第三十壹條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第三十二條開展司法救助,權利受到侵害且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可以采取壹次性輔助救濟措施,解決其面臨的緊迫生活困難。
第三十三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邊緣家庭和經濟困難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舉報箱或者電話號碼,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半年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至少1次的信息查詢和核對,每年至少進行1次的入戶調查核實,提出繼續保留或者暫停資格的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壹定比例進行入戶抽查,並作出復核決定。
第三十六條負責辨認、救助和救助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對維護公共利益、履行職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和偏差並能及時糾正的,經有關部門調查確認後,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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