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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州區的喪事可以辦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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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以下相關規定:

第壹,嚴格控制餐飲範圍。

(1)允許的宴會類型

1.結婚用酒:男女雙方都是第壹次結婚或其中壹方是第壹次結婚,本人或父母可以辦理結婚用酒;離異父母在本地區只能為子女辦理壹次結婚用酒。

2.喪禮酒:死者必須是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本人多年直接贍養的孤寡老人。

3.允許安排的酒席壹律從簡,嚴禁大操大辦。

(2)禁止的宴請類型。

除了上述兩類宴請之外,生日、喬遷新居、工作調動、滿月、升學、參軍、開業等宴請,都屬於濫辦宴請。

二、宴會申報程序

(壹)普通群眾包辦婚姻的,當事人應提前10天憑結婚證向當地村(社)申報;喪事應在親人去世後2日內向當地村(社)報告。

(二)幹部職工操辦自己與配偶、子女、父母的婚喪嫁娶事宜,納入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內容,嚴格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辦理前10天內安排結婚,親屬死亡後2天內報喪事。壹般幹部職工向所在單位報告,鄉科級幹部(含四級主任及以上公務員)向區紀委區監委報告。凡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報告的,壹律視為亂迎合查處。

三、亂配餐處置措施

(壹)本地區、本區黨政機關和中央、省、市駐本地區有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組織關系中的黨員,違規舉辦宴請或接受違規宴請的,由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普通群眾違規舉辦宴請或接受宴請的,由戶籍所在地鎮(鄉、街道)或村(居)按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或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3)所有農家樂、餐館、賓館、飯店等。不準承辦違規宴請,並簽訂“不承辦亂宴請承諾書”。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區市場監管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稅務局等相關單位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處罰,並納入信用體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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