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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屠宰稅征收暫行辦法

第壹條根據《屠宰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屠宰(或收購)豬、羊和食用牛、馬、騾、驢、駱駝等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屠宰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屠宰稅。第三條屠宰稅的征收和稅率:

(壹)凡專營或兼營收購豬、羊和食用牛、馬、騾、驢、駱駝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收購所支付的總金額(包括各種運輸費、裝卸費)計征;未繳納的,可以按照實際銷售收入征收,稅率為3.5%。

(二)農民和集體飲食單位屠宰自養和自餵牲畜,屠宰稅按頭數(只)征收。具體征收額度如下:

(1)每頭豬5元;

(2)每只羊的定額為1.5元;

(3)牛、食用馬、騾、驢、駱駝各固定7元。

農民自養牲畜剩余部分在市場出售的,憑繳納屠宰稅證明不再征收屠宰稅。集體食堂屠宰購進的牲畜,應當按照購進的金額繳納屠宰稅。

(三)凡肉類經營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經營的生肉不能提供屠宰稅完稅憑證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生肉銷售收入直接征收屠宰稅。第四條下列情況免征屠宰稅

(壹)軍隊自行飼養食用後屠宰的牲畜;

(2)信仰伊斯蘭教(回族)的人員在伊斯蘭教、戴爾、古爾邦節(即古爾邦節)和聖祭三大節日宰殺供自己食用的牛羊,憑當地鄉政府出具的證明;

(三)五保戶、殘疾人、烈屬和國家救濟的貧困戶自養和屠宰牲畜(包括出售余糧)。

對上述第(壹)、(二)項銷售,仍按銷售收入征收屠宰稅。第五條屠宰稅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征。稅務機關委托或指定代征屠宰稅的單位或個人,可從屠宰稅中提取3%作為手續費。

代征稅款憑證的發放日期由各縣(市、區)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代征單位(或個人)應由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並按月將憑證的領用、使用、保管清單連同完稅證明存根壹並報送稅務機關審核。

代征單位(或個人)應設立代征稅款專用賬戶備查。第六條專營或兼營牲畜屠宰的單位或個人(肉店、肉鋪、肉攤、肉架),應在開業前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已開業但未登記的應辦理稅務登記,已停業或轉業的應分別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手續。第七條專營或者兼營屠宰牲畜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屠宰牲畜前向稅務機關或者征收牲畜的單位(或者個人)申報;屠宰的牲畜經檢疫機關檢驗合格並依法繳納屠宰稅後,由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

為便於保護耕畜、種畜和幼畜,防止病畜、母豬和種豬流入市場,加強屠宰稅的征管,各地市場主管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在牲畜集中的城鄉地區設立屠宰場或屠宰點。屠宰場的管理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屠宰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執行。第九條本辦法由陜西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1995 65438+10月1日起施行。過去本省有關屠宰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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