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區、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價格、國有資產管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民政、司法、工商、稅務、銀行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商品房銷售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特區房地產信息網絡管理系統和商品房網上簽約系統,對特區商品房銷售活動進行動態監控,向社會及時、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房銷售市場信息。第六條 房地產行業社會組織按照章程依法開展活動,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自律規範,組織進行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並做好信息溝通、行業自律、職業道德教育等工作。
房地產行業社會組織應當接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二章 預售許可和現售備案第七條 特區實行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和商品房現售備案制度。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預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預售。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
(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
(五)提交商品房銷售方案;
(六)在特區的商業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以下簡稱預售款)專用賬戶,並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預售款專用帳戶開戶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
(七)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並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
(八)取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機構出具的商品房項目面積預測結果;
(九)商品房項目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未設定抵押權,或者雖設定抵押權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十)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該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商品房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已達到相應標準:三層以下的已完成基礎和結構工程;四層以上三十二層以下無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礎和四層結構工程;四層以上三十二層以下且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礎和首層(含地下室)結構工程;三十二層以上的已完成基礎和四層(含地下室)結構工程;
(十壹)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取得標準地名批準文件;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狀況,在不低於前款第(十)項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對商品房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標準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現場勘查,符合條件的,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並書面說明理由。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名稱和商品房項目的座落位置、樓號、樓層及建築面積數,並附圖註明商品房項目的座落位置和樓號。第十壹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核準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在門戶網站和房地產信息網絡管理系統上予以公開,方便公眾查閱。第十二條 商品房項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請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由不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開發的商品房項目,因分成範圍無法成幢申請的,單幢分得商品房部分應當壹次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