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城市道路,是指政府投資(包括單位或者個人捐贈)建設的城市道路。第三條停車位管理應當遵循總量控制、科學規劃、統籌安排、便民利民、統壹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公安機關主管停車場管理工作;本規定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市規劃、城管、財政、物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位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城管、財政、物價、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門組織編制停車泊位規劃和相應的技術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停車泊位規劃的要求和相應的技術規範,組織編制停車泊位規劃。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確需在停車位規劃以外的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位的,應當會同市規劃、城管、財政、物價、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審查,壹致同意後,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施劃。第七條編制停車泊位規劃和相應的技術規範或者繪制停車泊位圖,不得影響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交通視線、市容市貌、市政設施功能、搶險救災、居民生活和城市規劃。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取消依法劃定的停車泊位;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確需調整或者取消的,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規劃、城管、財政、物價、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意見。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城管、財政、物價、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門對停車位進行年度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調整或者取消停車位。第九條停車位包括收費使用和免費使用兩種使用方式,僅用於停放1.75噸以下的小汽車和微型面包車。第十條停車位實行有償使用,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公安、城管、物價等部門,依法采取停車位經營權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管理者。第十壹條停車位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由政府制定,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法核定。
停車管理應向市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明碼標價,按批準的標準收費,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收費,依法納稅和繳納相關費用,並接受物價、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專用停車泊位所在道路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明碼標價,標明服務內容、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免費停車時限和投訴電話等內容。服務內容應當明確表示是否提供保管車輛和財物的服務。
價簽由市物價部門監制。第十三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周邊路段劃定免費停車位。
免費停車位可以由前款規定的單位管理,並負責收取管理費;也可以由取得停車泊位經營權的管理者管理。管理費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從停車泊位招標收入中撥付。
免費停車位的管理者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第十四條停車位管理者應當按照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在停車位所屬路段設置停車位標線、停車標誌等設施,並進行管理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整潔、暢通。
停車泊位標線內應標明“收費”或“免費”字樣,以區別停車泊位是否收費。第十五條停車場管理者應當完善車輛停放管理,確保車輛規範、有序、安全停放。
禁止擅自將免費停車位改為收費停車位。第十六條利用停車位停放機動車的,機動車應當在停車位停放,不得越線停放。
禁止擅自將機動車停放在停車位以外的其他城市路段。第十七條停車位使用費,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拒不繳納費用的,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向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