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建設局是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造價管理部門同時是市造價管理部門的分支機構,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行使有關規定賦予的造價管理職能。第五條 工程造價管理實行動態管理的原則,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護各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公正、合理、準確、及時地確定工程造價。第六條 市造價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造價、標準定額的規定,組織編制和管理本市範圍內的建安材料預算價格,發布區主要建築材料結算價格、地方材料價格調整系數、工程造價浮動指數和建築人工日工資單價,根據實際補充和管理省定額缺而本市常用的地方性定額項目,建立資料積累制度和工程造價數據庫。第七條 凡從事工程概、預(結)算和標底編審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概預算專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公正、合理、準確地編審工程概、預(結)算和標底基價。第八條 按預算包幹的工程承包造價、招標工程標底基價和中標價、按實結算的工程造價,均應經造價管理部門或有審定工程造價資質的部門(以下統稱工程造價審定單位)的審定方為有效。第九條 經審定的建設工程預算或中標造價是確定工程造價的技術經濟文件,是撥付工程款、工程竣工結算和進行工程招投標的依據。第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在確定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工程結算應由有資格的人員根據竣工圖、設計變更、隱蔽工程記錄、施工承包合同等工程資料和有關定額及計價規定編制。第十壹條 工程造價審定單位應在下列期限內提出工程結算的審定結果: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的,在30天內;1000萬元以下的,在45天內;3000萬元以下的,在60天內;3000萬以上的,在90天內。
承發包雙方有關人員應密切配合工程造價審定單位的工作,及時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無故拖延。第十二條 造價管理部門應不定期對從事工程預結算的編審單位、編制人員、預結算書進行稽查,對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依法進行處理。第十三條 本市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和培訓發證和管理工程由市造價管理部門負責。
造價管理部門每年應對從事工程造價預、結算專業人員所持的資格證書進行壹次年審驗證。第十四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必須對編制概算、預算、結算、標底負責。對編制質量達不到有關規定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做法予以處理。第十五條 組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按規定向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國家建設部或省建委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並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後,方可從業。第十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可向社會提供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服務,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以及提供工程造價信息等。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時,可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按下列標準收取中介咨詢服務時,可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按下列標準收取中介服務費:
(壹)工程預算(結)算編制費按工程造價(單位工程造價不足50萬元的,按50萬元,下同)的3‰計取;
(二)工程預(結)算審核費按工程造價的1.5‰計取。對外商投資工程項目的收費可參照上述標準,在30%之內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