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禁漁範圍
1.國庫漁船: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含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2.所有涉漁鄉鎮船舶。
二、禁漁要求
1.船舶所有人要做好漁船防火工作,全面排查並整改安全隱患,在固定泊位停泊,嚴禁堵塞航道,嚴禁在休漁停泊區電焊、明爐生火、燒香拜神、燃放煙花爆竹等。
2.堅決落實船籍港休漁規定。因船籍港泊位不足無法安排停泊的,由市級主管部門在汕尾市內統籌安排。嚴禁休漁船舶跨省、跨海區休漁。
3.所有免休漁船須配備AIS 船位終端或北鬥衛星終端,並始終保持開機狀態,接受監管,否則取消免休資格。
4.免休漁船要嚴格落實免休漁船進出港報告、疫情防控、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
三、禁漁期處罰措施
1.免休對象的漁船為納入國家漁船數據庫管理且作業類型為釣具的漁船。涉漁鄉鎮船舶不屬國家漁船數據庫管理範圍,休漁期間所有涉漁鄉鎮船舶壹律不得出海作業,違者將取消該船登記資格,並視為“三無”船舶進行處置。
2.國庫漁船在休漁期偷捕、載客從事休閑漁業活動,或者違反防臺防汛等相關規定的,將嚴肅處理並采取休漁結束後禁止離開漁港壹個月的強制措施,按規定取消或扣減當年油補額度。
3.已安裝第二代智能化AIS終端的漁船,嚴禁私拆終端、私自更換或屏蔽終端。對違者依法處罰並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壹律禁止離港出海作業。
4.從事走私、偷渡、運毒、“電、炸、毒”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壹律交由相關部門進行刑事處罰。
5.為違法違規漁業生產經營行為提供場所、物資補給等幫助的,將依法交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