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稅收優惠項目和免稅項目,如五年內未彌補的虧損、國債利息收入等。
企業所得稅的增減;
1.扣除超標費用後,無法核算的費用,通過繳納所得稅增加;
2.對於免稅所得,在所得稅計算中做計稅,減少所得稅,減少企業納稅。
納稅調整通常是指會計與稅法不壹致,應根據稅法規定進行調整。會計和稅法有兩個區別。壹種是政策差異,比如各種支出,會計標準高於稅法規定;另壹種是時間性差異,固定資產提前折舊,比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短。以上兩種情況,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會進行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的含義如下:
1.納稅調整是企業所得稅中的壹個概念。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收入征收的稅。在計算上,稅法有嚴格的規定,與會計上利潤總額的計算不壹致。因此,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以會計利潤總額為基礎,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從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稅收調整;
2.納稅調整是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差異造成的,即利潤收入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調整,包括工資、費用和提取的業務招待費、福利費、工會費、教育費、折舊、各種不能稅前扣除的費用等。仍有未提取或未足額支付的費用,可以調整並足額支付;
3.納稅調整壹般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也就是說之前申報的稅種不合適。在匯算清繳期間,根據國家稅收法規調整稅額,應繳納的稅款全部繳納,不應繳納的稅款也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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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