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虛開發票?
下列行為之壹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本人、他人或者介紹他人不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
(二)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時,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卻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什麽是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
善意取得假發票是指付款人(受票人)與銷售者或服務者發生了真實的交易,付款人並不知道所取得的發票是假的。付款人主觀上沒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但主觀上是無意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的規定,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能認定為“善意”,且付款人(受票人)不得因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而受到處罰:
(1)買賣雙方存在真實交易;
(2)賣方使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註明的賣方名稱、印章、數量、金額、稅額與實際情況相符;
(4)沒有證據證明買方知道賣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處理
1.能夠再次從銷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發票的,允許抵扣進項稅或者出口退稅;
2.無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或者無法辦理出口退稅的,依法追繳付款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或者已取得的出口退稅。被扣稅款追回的,不屬於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無需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