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訪問學者郭認為,商標與商號的沖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在先註冊的商標與後註冊的商號之間的權利沖突;第二,在先註冊的商號與後註冊的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商標與商號沖突的直接原因是壹些經營者在註冊商標和商號時鉆法律的空子,將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註冊為企業商號,或將商譽較高的商號註冊為商標,誤導消費者,從而輕易獲得他人通過努力創造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企業商號所能帶來的巨大商業利益。商標、商號的無形性決定了其不像有形財產,權利主體可以隨時實際控制標的物,因此利用他人的商標、商號非常容易逃避權利人的控制和行政機關的監管。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徵認為,由於可供商業商標使用的名稱和符號總是相對有限的,而且商號和商標在性質上並不相互排斥,客觀上就會出現不同經營者的商號和商標之間的混淆或雷同。目前,中國的商號和商標管理制度本身就為這種混淆或類似商標的出現開了綠燈。我國實行商標集中註冊,主管機關是商標局。商標壹旦註冊,就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商標局在實質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時,往往只審查商標是否顯著和禁止條款,禁止條款不直接涉及商號的規定。在商號方面,實行分級管理。民族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其他企業由當地省、市、縣工商局核準登記。商標的內容不直接參與註冊和驗證,因此將他人商標註冊為商號的現象經常發生。
解決問題是關鍵。
問題不可怕,關鍵是怎麽解決。這是所有參與者的* * *知識。他們針對商標與商號沖突的原因和具體實際情況,提出了解決沖突的原則和對策。
壹.利益平衡
有學者認為,商標權是國家權利,商號只在壹定區域內生效。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商標權應優先得到保護。然而,大多數專家學者對此持不同看法。他們認為商標權和商號權是依法產生的權利,大小沒有區別。不能因為商號權容易獲得,效力狹窄,就忽視對商號權的保護。在處理權利沖突的情況下,我們應該考慮和平衡各方的利益。在作出撤銷商標權或者裁定變更商號的判決時,應當考慮商標權或者商號權形成的時間長短、申請商標或者註冊商號時是否存在惡意等因素。
二、將商號權納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有學者認為,商號權是商事主體的企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載體,經營者可以憑借其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將其轉化為經濟利益,商事主體也可以將商號權許可他人使用,從而獲得經濟利益。正是由於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商號權才符合知識產權的特征,通常應被視為壹種知識產權。相關國際公約也將商號與發明專利、商標壹起納入保護範圍。但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知識產權範圍不包括商號權。為了盡快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狀況,與國際慣例接軌,建議將商號權納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有效保護商號權。
第三,不要混淆
在市場競爭中,由於雙方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號,使消費者誤認、混淆,影響雙方或者壹方的競爭利益。這是商標專用權與商號權沖突的表現,也是權利主體要求確認權利、解決沖突的利益來源。因此,有學者認為,根據我國商標註冊實行全國統壹管理,企業名稱實行分散管理,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處理二者沖突的規定,當二者發生沖突時,無論是發生在類似商品上還是不同種類的商品上,除善意取得者外,首要原則應當是停止混淆,依法查處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和商號專用權的行為。
第四,在先權利的保護
在商標權與企業商號權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法律保護的應該是事先合法取得的權利。如果先商標註冊和後企業名稱註冊發生沖突,法律應該保護商標所有人的權益。但如果先註冊企業的商號權,後註冊商標,如果企業的商號權可以對抗商標權,則應受法律保護;企業的商號權不能對抗商標權,且商標權合法有效的,企業的商號權人仍享有在其相應範圍內對企業的商號權的專用權。
動詞 (verb的縮寫)司法救濟措施
近年來,商號與商標沖突的案件逐漸增多。雖然行政機關采取了壹些有針對性的措施,但由於種種原因,很難見到成效,所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是必然的。事實上,人民法院也審理過壹些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的典型案件。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適用缺乏統壹標準,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壹,混亂不壹。有的可能會命令企業停止使用商號,有的可能會命令企業更改商號。因此,有法官呼籲相關司法解釋對此進行規範。但也有學者認為,從目前的立法和司法來看,不存在法院解決不了的問題。關鍵是司法機關要提高法律適用的創造性,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資源來解決,而不是等壹個新事物出臺。
此外,與會者還對商標權與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商標權與域名沖突的原因進行了探討,並提出了壹些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