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表及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2.家庭住房狀況證明:申請人及申請人(含父母或子女)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其他地方擁有房產的證明;租賃房屋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單位住房分配證明。
3.家庭收入證明:申請人及申請人上壹年度的收入證明(包括工資、獎金、各種補貼、加班費及其他收入)及上壹年度單位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代扣代繳證明。收入證明材料為:在職人員出具的加蓋勞資專用章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退休人員發放銀行存折領取退休待遇;下崗失業人員出具下崗失業證明,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居委會證明;農民或靈活就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加蓋公章的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出具工商登記資料和上壹年度納稅憑證;股份分紅須有當地村(居)委會的證明;其他收入證明材料。
4、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局核發的《商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卡》或《商洛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卡》。
5.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1-4殘疾軍人、孤老復員退伍軍人、五保老人的,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其余屬於5-10殘疾軍人、戰鬥人員、殘疾人、老年人和市級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提供相關部門證明材料。
6、家庭資產證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小貼士:
1.上述“住宅建設用地”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通過分配、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使用權的住宅建設用地;
2.上述“自有住房”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通過自建、購買、贈與、繼承、參與內部集資建房、執行華僑住房政策、拆遷安置等方式取得所有權的住房,以及已簽訂購房合同的住房;
3.除特別說明外,“以下”、“以下”均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