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編碼是在商品分類的基礎上,對某種商品賦予某種符號或代碼的過程。對某壹類商品賦予統壹的符號序列,稱為商品編碼或商品編碼。
1.商品編碼壹般是商品目錄的組成部分,商品分類與編碼* * *同構,構成商品目錄的完整內容。使用商品代碼是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計劃、統計、價格管理核算和簡化業務手續。
商品分類和商品編碼通常是分開進行的,先商品分類,再商品編碼。商品的科學分類為編碼的合理性創造了前提條件,但編碼是否科學將直接影響商品分類體系的使用價值。
2.商品代碼是進出口貿易中用於對商品進行分類管理並標明進出口商品名稱的數字代碼。它在規範商品管理、簡化實際操作、方便統計分析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廣泛應用於進出口報關、出口退稅、業務處理和出口企業財務核算等方面。
3.商品代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最終鑒定稅率的商品代碼,鑒定後的退稅率是計算出口退稅的重要依據。出口企業可以進行進出口報關、內部業務處理和財務核算,並據此辦理出口退稅業務;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的退稅申報進行審批,並據此辦理退稅審批業務;這本書也可以作為其他部門進行進出口和稅收統計分析的基準數據。
4.商品代碼是壹組用於識別商品的阿拉伯數字。商品代碼壹般指會計上的“商品和勞務稅分類代碼”,用於區分企業增值稅稅目。納稅人在填開發票時,應在完成開具前選擇相應的貨物和勞務稅收分類代碼。推廣使用貨物和服務稅收分類代碼,有利於規範增值稅發票開具,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
法律依據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以《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為基礎。
第五條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依照本辦法進行核準登記,並取得廠商識別代碼。
第十九條系統成員對其廠商識別代碼、商品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
第二十條系統成員不得將其生產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壹條未經核準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作為商品條碼;不要偽造商品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