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免費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和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公益性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金。
4 .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單位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並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第壹條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壹)項、第(二)項中的“按照簡易辦法減半征收增值稅,稅率為4%”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減按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減按4%稅率征收的增值稅減半征收”調整為“減按2%稅率征收的增值稅簡易征收”。
第二條第二條第(三)項、財稅[2009]9號文件第(三)項調整為“3%的征收率”。
財稅[2009]9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第(四)項調整為“3%的征收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2 .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