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壹條 為了切實加強商品糧棉油收購資金貸款使用的信貸管理,有效防範貸款風險,根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及相關貸款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糧棉油庫存信貸監管是實現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簡稱農發行,下同)信貸業務規範化管理和有效防範信貸風險的關鍵,是為國家實施宏觀調控和科學決策提供準確的商品糧棉油庫存信息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商品糧棉油庫存信貸監管的目標是銀企賬實相符,確保企業庫存商品糧棉油數量真實、質量完好。農發行開戶行(簡稱開戶行,下同)信貸管理臺賬的商品糧棉油的增加、減少和結存數量,應當及時真實反映企業商品糧棉油實際增加、減少和結存情況,確保庫存監督操作規範,信貸管理信息真實可靠。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糧棉油庫存,是指農發行貸款的糧棉企業(簡稱企業,下同)具有所有權的全部商品糧棉油庫存,包括農發行貸款、企業自有資金、其它負債資金等各類資金形成的商品糧棉油庫存資產。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糧棉油庫存信貸監管,是指農發行對企業商品糧棉油從入庫到出庫(包括在途商品)全過程實施的信貸監督,對發現的因糧棉油庫存的各種變化而對農發行貸款造成的風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貸款合規使用,及時全額收回。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農發行開戶並使用收購資金貸款的企業的商品糧棉油庫存管理。 倉單管理
第七條商品糧棉油庫存倉單(簡稱倉單,下同,)管理是指農發行通過填制倉單,對企業商品糧棉油庫存實施逐倉監管的壹種信貸管理方式。
第八條倉單是由管戶信貸員填制並確認的企業商品糧棉油庫存的書面證明。農發行倉單與企業保管賬及倉卡相對應,管戶信貸員應定期將倉單與企業保管賬及倉卡進行核對,確保相關內容相互壹致。
第九條 管戶信貸員應根據企業庫存商品的品種、性質、品質、等級、數量等情況逐倉(囤)填制倉單,並簽字。如果企業糧倉(囤)較多,對於糧食品種、品質及做倉(囤)時間基本相同且集中連片的糧倉(囤)可設立壹份倉單進行登記、監管。對糧食加工企業可只對其糧油庫存原料實行倉單管理。棉花實行分包、分垛倉單管理。
第十條 對於烘幹前的高水分糧食、銷售前臨時存放在港口碼頭或車站貨場的商品糧棉油、邊購邊銷不入庫的商品糧棉油等特殊的儲存方式,可通過填制臨時倉單進行監管。臨時倉單的內容與本辦法規定的倉單內容壹致,需填寫的項目可根據實際業務的具體情況而定。 糧棉油購進的監管
第十壹條 對企業從當地收購市場直接收購入庫的商品糧棉油,管戶信貸員應當根據收購憑證,結合資金使用情況,核實入庫商品糧棉油的性質、數量、成本與占用貸款。
第十二條 對企業跨區收購商品糧棉油的監管。
(壹)屬於自行收購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在收購地農發行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企業的收購資金通過開戶行匯劃到收購地農發行臨時存款賬戶。雙方農發行和企業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同對企業收購各環節實施信貸監管職責;也可由收購企業開戶行直接派人監管,收購地農發行提供結算服務。
(二)屬於委托收購的,受托收購單位原則上選擇收購地農發行開戶的企業。受托收購單位確定後,企業的收購資金通過開戶行匯劃到受托收購單位在農發行的存款賬戶,雙方農發行、企業和受托收購單位***同簽訂四方監管協議,收購地農發行要嚴格按照協議要求切實履行對受托收購單位收購各環節的信貸監管職責。
如果選擇非農發行開戶企業作為受托收購單位,由收購企業開戶行直接派人監管。
第十三條 對企業正常調入的商品糧棉油,管戶信貸員應當根據購銷合同、購進發票及運輸憑證等,結合資金使用情況,核實入庫商品糧棉油的品種、數量、成本與占用貸款。
第十四條企業異地購買的商品糧棉油仍寄存原地,並且是從農發行開戶企業購買的糧棉油,雙方開戶行要密切協作,強化監督,確保買方資金安全。所有權買斷後,購銷雙方企業及其開戶行要***同簽訂四方監管協議,賣方開戶行要嚴格按照協議要求切實履行對被買斷的糧棉油庫存的信貸監管職責。
如果購買非農發行開戶企業的糧棉油,由買方開戶行直接派人實施監管。
第十五條 對企業采取先貨後款方式購進的商品糧棉油,除核實入庫的糧棉油外,在企業付款時,還應根據購銷合同等資料監督企業的貨款支付。
第十六條 對企業購進的商品糧棉油,管戶信貸員應當在核對入庫憑證與實物後,及時采集庫存增加的有關信息。 糧棉油銷售的監管
第十七條 實行出庫報告制度。企業出庫商品糧棉油應當向開戶行報告,具體報告的方式、方法由當地分支行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報告的內容至少包括品種、數量、倉號、價格、銷售對象及結算方式。對企業口頭報告的,開戶行要建立登記簿,對企業出庫報告情況進行登記。口頭報告登記簿和書面報告的報告單格式由開戶行自定。
第十八條企業銷售出庫商品糧棉油時,管戶信貸員應當根據企業出庫報告的內容,對企業銷售的商品糧棉油及貨款結算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幫助和督促企業按時回籠歸行銷售貨款。對企業銷售形成的結算資金要通過建立登記簿,加強監管,登記簿格式由開戶行自定。
第十九條 對企業采取賣斷所有權方式銷售商品糧棉油的,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監管。
第二十條 對企業采取移庫異地自行保管銷售方式銷售商品糧油的,企業應當首先在銷售地農發行開設臨時存款賬戶,企業及開戶行與銷售地農發行要***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銷售地農發行要嚴格按照協議要求切實履行對企業銷售各環節的信貸監管職責。對於銷售地沒有農發行機構的,可在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臨時存款賬戶,由銷售企業開戶行直接派人實施監管。
第二十壹條 對企業采取移庫委托異地企業代儲代銷方式銷售商品糧油的,原則上要選擇銷售地農發行開戶的企業作為受托企業。受托企業確定後,雙方企業及其開戶行***同簽訂四方監管協議,然後銷售企業出庫商品糧油。在出庫過程中,開戶行應及時將企業糧油出庫的品種、數量、等級、具體時間、運輸方式、庫存成本等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受托企業開戶行,受托企業開戶行要嚴格按照協議要求切實履行對受托企業代儲代銷活動的信貸監管職責。
如果選擇非農發行開戶企業作為受托企業,由銷售企業開戶行直接派人實施監管。
第二十二條 對於上述移庫異地銷售的商品糧油,有關開戶行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根據糧油市場情況和預測銷售量核定最高控制數量,壹般應當控制在2個月銷售數量之內。
第二十三條企業銷售商品糧棉油,管戶信貸員應當在核實實際出庫數量後,及時采集庫存減少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糧食加工企業的產成品、副產品銷售的監管比照上述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五條 棉花及其產成品、副產品不實行移庫異地銷售,確需移庫異地銷售的,需報總行批準。 儲存環節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 完善庫存核查制度。
(壹)每個收購季節結束後,開戶行應對所轄企業商品糧棉油庫存組織壹次全面核查;二級分行應當每半年組織壹次支行之間商品糧棉油庫存的交叉互查;省級分行應當每年組織壹次商品糧棉油庫存的抽查;總行根據需要不定期對商品糧棉油庫存組織重點抽查。管戶信貸員定期查庫時間由所在行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最長間隔時間不得超過7天。開戶行應當建立查庫登記制度,每次查庫都要按登記制度規定進行登記。
(二)管戶信貸員查庫要以企業的會計、統計賬務和農發行的臺賬及倉單數據為依據,與實際庫存進行核對,確保銀企賬實相符。必要時應對庫存進行實地清查(庫存清查方法可參考附件2、4)。
(三)對查庫中發現的虧庫、短庫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並采取措施,及時進行糾正處理,防止貸款損失。
第二十七條 對糧食加工企業和棉花收購加工企業商品糧棉油儲存環節的監管,開戶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庫存在產品、產成品、副產品建立相關輔助臺賬,定期核查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副產品的實際庫存數量,與企業的會計、統計賬務和農發行的臺賬及倉單核對,確保賬實相符。管戶信貸員要切實掌握糧棉油加工進度,監督企業消耗的原材料與在產品、產成品的數量、價值保持對應。
第二十八條 對庫存損溢的監管。
(壹)對因損失損耗而減少的商品糧棉油,管戶信貸員要監督企業按規定對損失損耗及時進行統計和會計賬務處理,並及時采集庫存減少的有關信息。
(二)對發生溢庫而增加的商品糧棉油,管戶信貸員要監督企業按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統計和會計賬務處理,並及時采集庫存增加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對企業在采取本辦法所涉及到的各種特殊購銷方式購進和銷售商品糧棉油過程中所形成的異地儲存商品糧棉油,除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實行協議監管外,開戶行還應定期對異地儲存商品糧棉油進行清理核實?發現企業違規操作或有虛假行為的應限期糾正?並立即停止異地存儲業務,省級分行應加強對異地儲存商品糧棉油業務的監督檢查。
對省際間異地儲存商品糧棉油業務發生頻繁、儲存數量大的,省級分行應派駐信貸組加強監管。
第三十條 對企業內部移庫、庫存商品糧棉油品質發生變化等情況管戶信貸員應及時采集庫存變動的有關信息,確保倉單、臺賬數據的準確性。
第三十壹條 本辦法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農發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意見,並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企業庫存商品倉單管理辦法(試行)》(農發行字〔2001〕89號)不再適用於商品糧棉油庫存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