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解釋:
第壹段“類、章、分章的標題僅為方便起見”。
在編碼表中把幾萬種商品分成幾千個子標題,並不容易。為了便於查找編碼,協調制度概述了商品的類別或章節,並給它們壹個標題。由於現實中的商品種類繁多,壹個類目或章節標題通常難以準確概括該類目或章節中的商品,所以類目、章節、分章節的標題只是為了方便起見,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並不是類目章節中的所有商品都符合標題中的描述。比如第十五類的標題是“賤金屬及其制品”,但很多賤金屬制品並不屬於這壹類,比如銅紐扣歸入第九十六章“雜項制品”;賤金屬制成的機械設備歸入第84章“核反應堆、鍋爐、機器、機械設備及其零件”;比如第22章的標題是“飲料、酒和醋”,但通常被視為飲料的瓶裝蒸餾飲用水並不包含在本章中,而應該包含在第28章“無機化學品”中,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
第二款“具有法律效力的分類應當根據條目規定和相關類別註釋或者章節註釋確定”。
這裏有兩層含義第壹,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分類是根據商品名稱和相關的類註或章註確定商品編碼;第二,很多商品可以直接按照目錄規定歸類。
在這裏,我們將介紹類別註釋和章節註釋(簡稱“註釋”)的功能。註釋的作用是限定條目、類別和章節的準確範圍。常用的方法有:
1.以定義的形式明確類別、章節或條目的商品範圍,並解釋部分商品的定義。例如,在第72章註1 (5)中,不銹鋼被定義為碳含量為1.2%,鉻含量為10.5%及以上的合金鋼,不考慮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但《中國大百科全書》“機械工程”手冊規定,不銹鋼的鉻含量不低於12%。顯然,兩者的規定不同,但協調制度分類的法律依據是前者。
2.列舉典型事例的方法。如12章註1將主要包括油料作物在內的水果列在1207項下;另壹個例子是第25章註4,其中列出了歸類為2530項的主要商品。
3.通過列出具體的商品名稱來定義項目的商品範圍。例如,第30章註釋4定義了代碼3006的商品範圍由11種商品組成(詳見第30章註釋4)。
4.利用排他性條款,列出壹些不能歸入某壹類、某壹章、某壹代碼的商品。例如,第1章的註釋:本章包括所有活動物,但以下項目除外...在課堂筆記和章節筆記中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有些註釋綜合運用了上述註釋方法。例如,壹些註釋不僅定義,而且列出壹系列包括或不包括的商品。這樣會讓意思更清楚。例如,第40章註4,關於“合成橡膠”的定義。
第三款“如果在標題、類別註釋或章節註釋中沒有其他規定”旨在明確標題規定和相關的類別和章節註釋是最重要的。換句話說,它們是在確定分類時應該首先考慮的規則。例如,第31章的註釋規定,本章中的某些代碼僅包括某些貨物,因此根據規則2 (2)不能將這些代碼擴展為包括未包括在本章註釋中的貨物。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不能根據規則2進行分類,因為條目不明確,不管類別註釋和章節註釋中是否有規定,但前提是條目、類別註釋和章節註釋中沒有其他規定。
規則1的應用示例:
示例1:
牛尾毛->參照類別和章節名稱-第五章“其他動物制品”->稅目0511中沒有提到牛尾毛。
根據其他未列名的動物制品,參見第五章註4:“馬毛”包括馬科和牛科的尾毛。>在05119940。
示例2:
帶有計量裝置的農用離心水泵->;參考類別和章節的標題,屬於第84章。機械貨可以涉及兩個代碼:8413液泵和84248100農業儀器。>參見第84章註2中的規定:項目8401至8424和項目8425至8480應向前返回。>所以歸類為84131900。
規則1的應用示例:
示例1:
牛尾毛->參照類別和章節名稱-第五章“其他動物制品”->稅目0511中沒有提到牛尾毛。
根據其他未列名的動物制品,參見第五章註4:“馬毛”包括馬科和牛科的尾毛。>在05119940。
示例2:
帶有計量裝置的農用離心水泵->;參考類別和章節的標題,屬於第84章。機械貨可以涉及兩個代碼:8413液泵和84248100農業儀器。>參見第84章註2中的規定:項目8401至8424和項目8425至8480應向前返回。>因此,稅目84131900 (I)所列貨物應包括該貨物的不完整或未完成貨物,只要該不完整或未完成貨物在進口或出口時具有完整或完成貨物的基本特征;還應包括進口或出口時未組裝或拆卸的貨物的完整或成品(或根據本款可歸類為完整或成品的貨物)。
(2)標題所列的物料或物質須當作包括將該等物料或物質與其他物料或物質混合或結合的物品。由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由壹種以上材料或物質組成的貨物應根據規則3進行分類。
規則解釋:
該規則分為兩部分。第壹部分實際上是擴大了編碼商品的範圍,有兩層含義:第壹層含義是,條目中所列的商品包括其未完成或未完成的產品,只要具備完成品或完成品的基本特征,就應該包括在內。比如壹輛沒有輪子的汽車,就應該被歸類為完整的產品,因為它缺少的零件不能影響產品本身的特性。第二層意味著它也應被視為包括在進口或出口時完整或成品的未裝配或拆卸部分。例如,壹輛完整的汽車和壹輛缺少某些零件的汽車被歸類為整車。之所以作出這壹規定,是因為編碼商品有限,無法壹壹列舉各類商品。下面解釋未完成產品和半成品的概念:
1,不完整產品:指不完整,缺少某些部分,但具有完整產品基本特征的商品。比如少了壹個輪胎或者鏡子的車,還是應該歸為整車,不能因為少了壹個輪胎就叫車;缺少鍵盤的便攜式電腦還是應該歸類為完整的便攜式電腦。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則,就需要單獨列出缺少某個組件的每個項目。壹方面很難列出所有條目,另壹方面又很繁瑣,浪費目錄資源。
2.半成品:指具有成品形狀特征,但不能直接使用,需進壹步加工後才能使用的貨物。例如已經具有鑰匙形狀的銅鑰匙坯。
3.由於運輸、包裝、加工貿易等原因,在進口時未組裝或者拆卸的貨物。比如成套的機電產品,簡單組裝就能成為壹個完整的成品。
規則2第壹部分的含義可以概括為兩點:第壹是擴大了編碼中所列商品的範圍,即不僅包括商品的完整或成品,還包括其不完整產品、半成品和整機的拆卸件;其次,該規則的使用是有條件的,即不完整產品或半成品必須具備完整產品(整機)的基本特征,拆卸下來的零件必須是完整產品的成套零件。此外,應當指出,規則2的第壹部分不適用於第壹至第六類貨物(第38章及之前的章節)。
規則二的第二部分有兩層含義。第壹項所列的某種物質包括該物質的混合物或合成物,也是該物品商品範圍的擴大;第二,其適用條件是添加或組合的東西不能失去原有商品的特征。也就是說,混合或組合的貨物似乎沒有歸類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項目。比如加糖的牛奶,也應該歸為牛奶。加糖的牛奶並沒有改變牛奶的特性。所以永遠不會有以糖分類還是以奶分類的問題。但加入花椒粉的鹽改變了鹽的特性,把它的性質從鹽變成了調料。
規則2的應用示例:
例1(整機特點):
不帶鍵盤的筆記本電腦->引用章節名稱:屬於第八十四章的物品,根據規則二(1)歸入成品,如果半成品具有成品的基本特征->根據規則壹的規定,參照第八十四章中的註釋,未提及該物品是否有具體清單->參照第八十四章中的物品,根據筆記本電腦自動數據處理的特點歸入8471->中;根據規則2 (1),整機歸類為84713000。
例2(半成品):
已剪成形狀用於手套的針織棉>參照類別和章節名稱,針織棉屬於第52章,手套屬於第61章->根據規則2 (1),未完成的產品如果具備成品的基本特征應歸類為成品->參照第52章和第61章的註釋根據規則1,且未提及是否具體列出該物品->根據規則2 (1),歸類為61165438
實施例3(組成):
鋁制椅子由靠背、支架和座板組成,可以組裝使用。>引用章名稱:屬於94章的尚->根據規則2 (2),應歸類為94017900。
第三條當貨物根據第二條第(2)款或其他原因看似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時,應按下列規則歸類:
(1)具有特定名稱的項目優先於具有壹般名稱的項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項目僅談及混合或組合商品中所含的某壹部分材料或物質,或者零售包裝中的某些商品,即使其中壹個項目對該商品的描述更加全面和詳細,這些商品在相關項目中的列名也應視為同樣具體。
(2)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成分制成的合成物以及成套零售貨物,如果不能按照規則3 (1)進行分類,則應按照在本款適用條件下構成貨物基本特性的材料或成分進行分類。
(3)如果貨物不能按照規則3 (1)或(2)歸類,則應歸入按照序號可以歸類的最後壹項。
規則3的解釋:第壹部分,“當貨物根據規則2 (2)或任何其他原因看似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這是規則3適用的前提。有三個規則,可以總結如下:
1,具體列名;
2.基本特征;
3.從後面分類。
這三項規定應按照其在本規則中的順序適用。相應地,規則3 (2)只能在無法根據規則3 (1)進行分類的情況下使用;規則3 (3)只有在無法根據規則3 (1)和規則3 (2)進行分類時才能使用。(壹)當壹件商品涉及兩項或兩項以上時,哪壹項比商品說明更具體,就歸入哪壹項。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稅目只談到混合或組合貨物中所含的某壹部分材料或物質,或者零售包裝中的某些貨物,即使每個稅目對該貨物的描述更加全面和詳細,這些貨物在相關稅目中的列示也應視為同樣具體。很難制定幾項規定來確定哪個清單更具體,但作為壹般原則,可以這樣理解:
1.與商品的類別名稱相比,商品的具體名稱更加具體。比如,緊實的乳房
服裝是內衣的壹種,有兩個碼,壹個是6208內衣,壹個是6212女士束腹。前者是類名,後者是具體的產品名稱,所以應該歸類為62123000。如果兩個稅碼屬於同壹類商品,可以根據其功能(用途)進行深入比較,哪個功能(用途)更接近應視為更具體。
2.如果壹個物品中所列的名稱清楚地包括了某種商品,那麽該物品就比其他名稱不完全包括該商品的物品更加具體。
應用示例:
汽車擋風玻璃刮水器->它可能被歸類為兩個稅號:(1)8708汽車零部件,(2)第85章中的電動工具-參考第16類、第17類以及第84章和第85章中的註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規則3 (1),應選擇並列出最明確的項目-> 8512是機動車輛的擋風玻璃刮水器,它比8708的汽車零部件更具體,最終應
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項目僅談論混合或組合貨物中所含的某些材料或物質,或者零售包裝中的某些貨物,即使其中壹個項目比其他項目更全面、更詳細地描述了該貨物,在相關項目中列出這些貨物也應視為同樣具體。在這種情況下,貨物應根據規則3 (2)或(3)進行分類。
規則3 (2)解釋如下:
1.本段中分類原則的適用條件如下: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組合貨物;
(三)不同部分的組合貨物;
(4)零售成套商品。
此外,必須註意的是,只有在無法根據規則3 (1)進行分類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這壹段。只有在本款規定的條件下,才能根據構成貨物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對貨物進行分類。
2.決定不同商品基本特征的因素是不同的。壹般來說,商品的主要特征可以根據商品的外觀、使用方式、主要用途、購買目的、價值比例、貿易習慣、商業習慣、生活習慣等諸多因素綜合考慮分析確定。
3.本款所稱零售成套商品,是指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商品:
(1)由至少兩篇不同的文章組成,這些文章似乎被歸入不同的代碼;
(二)將若幹產品或者物品包裝在壹起,以滿足某項活動的特殊需要;
(3)其包裝形式適於直接銷售給用戶,無需對貨物進行重新包裝。
應用示例:
由壹個餅、壹個脫水蔬菜袋和壹個調料袋組成的袋裝方便面-->它可能被歸入第19章的(1)面食,(2)第7章的幹菜,(3)第9章的調料-->;參考第19章、第7章、第9章的註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規則3 (1),第19章中最確定項的面食構成整袋方便面的基本特征,比幹菜、調料更具體。>應歸類為19023030。
規則3 (3)只能用於不能根據規則3 (1)或規則3 (2)分類的貨物。它規定商品應歸入同樣值得考慮的項目,順序安排在最後壹項。但相互比較的代碼或項目只能在同壹層次上進行比較。也就是說,如果看起來壹個商品可以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項目,並且每個項目都同樣具體,那麽就會按照商品編碼表中位置較低的項目進行分類。
應用示例:
淺藍色平紋機織物,由50%棉和50%聚酰胺短纖維織成,重量超過每平方米170g->;參考類目和章的標題,棉的第52章和聚酰胺的第55章->查11類的註釋,第52章和第55章,沒有提到這種合成纖維織物的分類->的;查11類第52章第55章的註釋,沒有提到這種合成纖維織物的分類->;按照聚酰胺的說法應該是5514。因此,不能按上述規則分類的商品,應從後至55143010分類為最相似的商品。
規則解釋:
本規則所稱“最相似”,是指在名稱、功能、用途或者結構上的相似。實際操作中往往很難統壹認識。壹般來說,這壹規則不經常使用,特別是在HS編碼中,每個條目都有“其他”小標題,許多章節單獨列出“未列出貨物的條目”(如編碼8479、8543、9031等。)來容納未考慮的貨物。因此,規則4的實際使用頻率很低。
該規則的用法如下:
要退貨的商品->列出最相似商品的分類商品->選擇最合適的商品。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貨物的分類:
(壹)制成特殊形狀僅適於盛放某壹件或壹套物品並適於長期使用的,如照相機盒、樂器盒、槍盒、繪圖樂器盒、項鏈盒及類似容器。如果它們同時進口或出口,並且通常與物品壹起出售,則應與物品壹起歸類。但是,本款不適用於本身構成整件貨物基本特征的集裝箱。
(2)除規則5 (1)規定的情況外,與裝載貨物同時進口或出口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如果通常用於包裝此類貨物,應與裝載貨物壹起分類。但是,顯然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可能不受本款的限制。
規則解釋:
規則5是關於包裝商品分類的特殊條款。
規則5 (1)僅適用於符合以下要求的集裝箱:
1.做成特定的形狀或形式,專門用來裝壹件物品或壹套物品,有些容器還做成特殊形狀的物品。
2.適合長期使用,容器的使用壽命與物品的使用壽命相稱:“這些容器在物品不使用時也起到保護作用”。
3.與物品壹起進口或出口,不論是否為了運輸方便而與物品分開包裝;單獨進口或出口的集裝箱應歸類為相應的項目。
4.通常與內容壹起出售。
5.包裝本身並不構成整個商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裝本身沒有獨立的使用價值。
規則5 (1)不適用於本身構成整個商品基本特征的集裝箱。如茶葉銀質茶葉罐價格昂貴,遠超茶葉價格,已形成整貨的基本特征,應歸入71141100稅目下的白銀制品;再比如成套的裝糖果的裝飾瓷碗,應該按照瓷碗而不是糖果來分類。
規則5 (2)實際上是對規則5 (1)的補充。當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不符合規則5 (1)的要求時,如果它們通常用於包裝某壹類貨物,則應與該貨物壹起歸類。但是,本款不適用於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或容器。比如裝壓縮液化氣的鋼瓶,應該分別歸類為鋼材和液化氣。
因為協調制度編碼有五位和六位小標題。所以需要對五六位數的小標題的分類規則作出規定,規則六就是這樣產生的。某壹品目下貨物的法律歸類應根據子目規定或相關子目註釋及上述規則確定,但子目的比較只能在同壹層次上進行。除協調制度另有規定外,相關的類別註釋和章節註釋也適用於本規則。
規則解釋:
1.上述規則1至5可在必要時修改後適用於同壹項目下的各級子標題。
2.規則6中的術語“相同數值級別”是指相同的數值級別或相同的數值級別。因此,當根據第3 (1)條考慮同壹項目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五位數子標題的分類時,我們只能根據相關的五位數子標題來確定所列的哪些五位數子標題更具體或更相似。只有確定了名稱更加具體的五位數子目,並在此子目下細分了六位數子目,才能考慮這些六位數子目中的哪些子目應該按照相關的六位數子目進行分類。
3.“條文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類、章的註釋與副標題或小標題的規定不壹致的情況。例如,第71章註4 (2)中規定的“白金”的範圍與第71章子項註2中規定的範圍不同。因此,在解釋副標題號的範圍時。711011和711019,應采用分目註2,不考慮本章註4 (2)。即類、章註釋、副標題註釋的應用順序為:副標題註釋-章註釋-類註釋。
4.五位數子目下所有六位數子目商品之和不得超過其五位數子目商品範圍;同樣,壹個四位數稅目下所有五位數子目商品之和不得超過其所屬四位數稅目的商品範圍。
簡而言之,第6條規則表明,只有在貨物被歸入適當的四位數類別後,才可被視為歸入適當的五位數或六位數子目,而且無論如何,五位數子目應優先於六位數子目的範圍或註釋。此外,規則6規定,只有屬於同壹級別的子標題才能進行比較和分類,以決定哪個子標題更合適;比較法是同行比較法和層層比較法。
應用示例:
理發用帶坐墊的金屬椅>可以涉及的項目:9401和9402->;因為這兩個子標題不在同壹個4位級別,所以無法比較->;所以我們首先要看哪壹個4位數的項更合適——9402->列名9402更具體->更具體;9402下的比較應該是940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