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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經濟技術開發區政策

1.鼓勵國內外客商來開發區投資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出口創匯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現有企業技術改造、旅遊資源開發和房地產開發項目。

2.鼓勵外商並購、承包、租賃鄉鎮企業,出資比例在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資相關待遇。國內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開發區,外資超過25%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待遇。承包和租賃鄉鎮企業不改變鄉鎮企業性質,享受鄉鎮企業的有關政策。

3.從事公路建設、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享有沿公路開發房地產、經營服務設施和從事公路運輸的優先權。

4.外商投資企業享有充分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並與開發區內的企業進行合作。在產品和利潤方面,開發區外的壹方可高於投資比例5-10%,具體比例和辦法由合資、合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6.外商投資企業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可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

7.外國投資者以合作方式從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全部歸中方所有(合作期間不發生虧損),經企業申請,財政、稅務、企業設立部門批準,可通過收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優先收回投資。

8.開發區內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業除外),免征開發區政治建設配套費;產品出口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免繳水資源費。

9.外商投資企業契稅免征兩年,減半征收三年。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車船牌照稅。

10.外商投資企業在批準的建設期內免交土地使用費;利用企業現有場地開辦企業,經營期超過10年的,自開業年度起5年內免收土地費用;出口高新技術及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5年內免交土地費。

11.在本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出讓、租賃、劃撥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12.外商在開發區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屋開發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城市開發區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可減半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綠化費、水資源費給予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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