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籌資環節稅務籌劃
由於目前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的開發資金來自金融企業的借貸,具有資金量大、借款期限長、利息費用多等特點,所以可以利用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對借款利息進行稅收籌劃。壹方面,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前的利息費用,將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計入開發成本,並可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期間費用)的扣除基數。特別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還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這樣,就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項目,降低增值額,從稅基和稅率兩方面減輕稅負,增加凈收益。另壹方面,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後的利息費用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可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費用很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
2.建設環節稅務籌劃
由於建築行業適用的是3%的比例稅率,稅負較低,而土地增值稅適用的是30%~60%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稅負顯然比前者為重,如果在相同收入的情況下,當然是前者更有利於實現收入最大化。因此,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開發之初便能確定最終用戶,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進行開發,而不采用稅負較重的開發後銷售方式。這種籌劃方式可以是由房地產開發公司以用戶名義取得土地使用權和購買各種材料設備,也可以協商由客戶自己取得和購買,只要從最終形式上看房地產權沒有發生轉移便可以了。 使該項籌劃更加順利,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降低代建房勞務性質收入的數額,以取得客戶的配合。由於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通過該項籌劃節省不少稅款,讓利部分於客戶也是可能的,而且這樣也會使得房屋各方面條件符合客戶要求,低的價格也可以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另壹種建房方式便是合作建房方式。我國稅法規定,對於壹方出地,壹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可以很好地利用該項政策。比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得壹塊土地的使用權準備修建住宅,則該企業可以預收購房者的購房款作為合作建房的資金。這樣,從形式上就符合了壹方出土地,壹方出資金的條件。壹般而言,壹幢住房中土地支付價所占比例應該比較小,這樣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得的房屋就較少,大部分由出資金的用戶分得自用。這樣,在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只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成後轉讓屬於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時,才就這壹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采用設立合營企業的合作建房方式。所謂合作建房,指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有兩種方式:第壹種是“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這樣雙方都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但在這種方式下,需要就轉讓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繳納營業稅;雙方將分得的房屋出售時,還應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稅負較重。第二種是成立“合營企業”,即壹方以土地使用權,另壹方以貨幣資金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對此又存在兩種利潤分配方式:壹是房屋建成後合作雙方風險***擔、利益***享;二是雙方按壹定比例分配房屋。兩種方式下的稅負也不同。根據現行營業稅法: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在第壹種分配方式下,合營雙方只需在對外銷售房屋時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在第二種分配方式下,如果雙方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按現行稅法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土地使用權投資的壹方無法享受轉讓無形資產免征營業稅的政策。可見,在收入和費用相同的情況下,合作建房的各方采取成立合營企業,在房屋建成後風險***擔、利益***享的分配方式稅負最小。必須註意的是,由於合營雙方是出於稅務籌劃目的而成立的,並無對外開展營業的行為,只有投入沒有銷售更無利潤可言,該合營企業也沒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更節稅的辦法是待房屋建成後,將合營企業清算,房屋作為所得分配給雙方。
3.銷售環節稅務籌劃
價外費用的籌劃: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營業額,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又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於“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只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這就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控制價外費用進行營業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的同時,往往需要代收水電初裝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等各種配套設施費。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這些配套設施費屬於代收應付款項,不作為房屋的銷售收入,而應作“其他應付款”處理,但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仍需將其包括在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之內。但是,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專門成立物業公司,將這部分價外費用的收取轉由物業公司收取,這樣,其代收款項就不屬於稅法規定的“價外費用”,也就不用征收營業稅。
通過劃定合理的收入項目進行籌劃: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 企業 銷售環節涉及的重要稅種,而銷售環節的前奏是簽訂合同。稅務籌劃的關鍵是在不減少收入的前提下,通過劃定合理的收入項目,降低稅率、減少稅基,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具體有以下幾種技巧:
(1)若房地產企業出售的是經過裝修的房屋,如果將房屋售價和裝修價款壹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麽裝修價款將無法按照建築業3%的稅率計證營業稅,計證土地增值稅時裝修價款也會成為增值額的壹部分。因此,企業應該將房屋售價和裝修價款分開核算,分別與購房者簽訂兩份合同,壹份是房屋銷售合同,另壹份是房屋裝修合同。在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就房屋銷售價款繳納5%的營業稅,就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裝修價款屬於勞務收入,只需按建築業3%的稅率計證營業稅,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也可以減少購房者應繳納的契稅。
( 2 ) 若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的房屋中包括壹些設施,應將能單獨計價的部分,如房屋內部的辦公設備、電器等,從整個房地產價值中分離出來。與購買者簽訂壹份房屋銷售合同,同時再簽訂壹份附屬設施的購銷合同,降低房屋銷售價款,減少應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3)若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設備安裝合同,根據現行營業稅法,若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應將設備價款包括在營業額中繳納營業稅。企業可以與接受勞務方協商,由接受勞務方購買設備,只就安裝的勞務費用簽訂合同,這樣,企業只需要就勞務費用繳納3%的營業稅。
利用土地增值稅“起征點”優惠政策進行籌劃:《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繳土地增值稅。這壹特殊的起征點為土地增值稅的稅務籌劃提供了條件。利用該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時應註意三點:
(1)企業所建造的房屋必須是符合當地普通住宅標準的居住用住宅。
(2)出售房屋的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率不得超過20%,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率在20%左右時稅負將出現大幅度的跳躍,企業應高度關註稅收成本對利潤和現金流的 影響 。
(3)對於房地產企業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劃分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標準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4.日常經營稅務籌劃
房地產企業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壹直到房產完工進行銷售過程需要與其他企業發生交易行為,比如資金借貸、合作開發、投資入股等;同時房地產企業也會由於日常的經營需要,進行企業框架的重組,比如設立項目公司、銷售公司、公司分立、合並等。在這些日常經營活動中,都涉及到稅收方面的問題,由於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經營活動,所帶來的稅負是不壹樣,因此可以通過科學、合理的經營方式來取得合法合理節稅、減輕企業稅負的效果:
(1)不同投資方式的稅務籌劃
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投資收益、經營收入及利息收入涉及的稅目與稅率是不同的,會產生同樣的投資收入所對應的稅負不同的情況。因此出於對節稅利益的追求,可以通過將不同性質的收入進行相互轉換達到稅收籌劃的效果。譬如A公司有300萬的閑置資金,希望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B進行合作,至於采用什麽樣的方式進行合作很有講究,畢竟采用何種方式進行合作將直接對A公司的今後取得的合作收入的納稅活動產生決定性的影響。A公司主要可以采取三種方式與B公司進行合作:第壹種是直接將300萬作為出資與B公司進行合作開發房產;第二種是通過金融機構將300萬資金出借給B公司參與房產開發;第三種是采取投資入股方式參與房產開發。
假設A公司在1年以後中途退出該房產開發項目,經與B公司協商,分得現金60萬。第壹種方式下,60萬收入按稅法規定作為項目收入分利。由於A公司出資金,其收入不分攤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60萬元時,相當於公司將合作開發的房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轉讓給B公司,轉讓價格為360萬元。轉讓收入需要繳納不動產銷售的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其中營業稅及附加為19.8萬元,企業所得稅13.27萬元,稅後收入為26.93萬元。第二種方式下,假設A公司通過金融機構將300萬借給B公司,利率為5%。1年後A公司同樣收回60萬元,其作為利息收入,應繳納金融業營業稅及附加3.3萬元,企業所得稅18.71萬元,稅後利潤37.99萬元。在第三種情況下,房產完工銷售後分回股利60萬元。由於A、B兩個公司的稅率相同,公司60萬稅後利潤不需要補稅,即A公司所獲經濟了利益為60萬元。從以上三種投資方式看第三種稅負最輕,但要承擔經營風險,而且B公司不負責還本。第壹種與第二種相比,第壹種投資方式稅負較重,但是A公司直接參與了房產開發項目,獲得開發經驗。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經營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紅收入在收入性質上可以相互轉讓,企業可以結合自己公司的實際情況、實際需求來確定經營投資方式以減輕稅收負擔。
(2)合作建房的稅務籌劃
根據國稅發[1995]156號文件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外壹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的行為。假如A企業有壹土地,但是資金比較緊缺,而B企業則資金雄厚,但是苦於沒有土地,這時雙方走到壹塊,要合作建房,應該采取什麽樣的合作方式比較合理?根據國稅發[1995]156號文件的規定,合作建設房屋可以分為二種方式:壹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又可以分為二小類,壹小類是用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壹方按照“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稅目征收營業稅收,另壹方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還有壹小類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對壹方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另壹方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還有壹種合作方式是壹方以土地使用權,另壹方以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
建立合營企業這種合作方式,又分為三種情況征收營業稅:(1)房屋建成後如果雙方采取風險***擔,利潤***享的分配方式,按照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對壹方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對其不征營業稅;只對合營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對雙方分得的利潤不征營業稅
(2)房屋建成後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壹方如果采取按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參與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潤,則不屬營業稅所稱的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的行為,而屬於其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合營企業的行為,那麽,對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潤或從銷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對合營企業按全部房屋的銷售收入依"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3)如果房屋建成後雙方按壹定比例分配房屋,則此種經營行為,也未構成營業稅所稱的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同承擔風險的不征營業稅的行為.因此,首先對壹方向合營企業轉讓的土地,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其營業額按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因此,對合營企業的房屋,在分配給甲乙方後,如果各自銷售,則再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壹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因此,A公司與B公司采用建立合營企業,並***擔風險, ***享利潤,可以不用交納5%的高額營業稅,也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當然***擔風險,那就意味著A公司要承擔壹定的經營風險。
5.稅種稅務籌劃
壹般來說,房地產企業需要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契稅等。根據稅種進行稅務籌劃,主要是通過減免稅政策、稅法的模糊性、選擇性、數量性條文等進行稅務籌劃,還可以通過稅基、稅率、稅額避稅的方法進行節稅。關於各稅種的減免稅規定在各個稅種的單行暫行條例中都有規定。房地產企業需要承擔的稅種主要是營業稅以及企業所得稅,而5%的營業稅以及在此基礎上附加的教育附加與城建是根據企業的銷售額征收的,因而節稅空間不大。
(1)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房地產企業從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其他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同時還包括對外投資產生的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目前,內資房地產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為25%。
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可以通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務籌劃,比如選擇有利的行業享受稅收減免,選擇有利的註冊地享受稅收減免,還可以通過納稅義務人構成的稅務籌劃,比如設立子公司,享受優惠稅率。由於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潤不能並入母公司利潤,應當作為獨立的納稅義務人單獨交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所在地稅率較低時,子公司可以少納企業所得稅,使公司整體稅負較低。但是采用設立分公司的話,就不能達到上述籌劃效果,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只能將其利潤並入母公司交納企業所得稅,無論其所在地稅負高低,均不能增減公司的整體稅負。
現行調整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法規、規章主要是《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等對所有類型企業都適用的法規、規章,專門針對房地產企業適用的稅收依據是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稅發[2006]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而2003年頒布的國稅發[2003]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由於國稅發[2006]31號是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所以著重介紹壹下該文件的內容。
與[2003]83號文件相比,國稅發〔2006〕31號文件作了兩點調整:壹是將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修改為預計計稅毛利率;二是按開發項目的性質將開發產品區分為經濟適用房和非經濟適用房,並規定經濟適用房項目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不得低於3%;非經濟適用房項目按不同區域分別確定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其中,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城區和郊區不得低於20%,地及地級市的城區和郊區不得低於15%,其他地區不得低於10%。
對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作出了新規定。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新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壹筆銷售開發產品收入之前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對轉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有了新規定。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開發企業只要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開發企業轉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許按稅收有關規定扣除。
規定了成本費用項目核算和稅前扣除原則。對公***配套設施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開發間接費用等主要成本項目,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了其核算和稅前扣除原則。
增加了防止資本弱化和關聯交易的規定。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依法借給全資企業的,全資企業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依法借給全資企業以外其他關聯企業的,關聯企業借入資金金額在其註冊資本50%以內(含50%)的部分,可在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標準以內據實扣除;超過註冊資本50%的部分,其超過部分負擔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規定了開發產品的完工標準。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視為開發產品已完工:壹是竣工證明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二是已開始投入使用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三是已取得了初始產權登記證明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
對新辦房地產企業減免稅作了限制。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同時規定以銷售房地產開發產品(包括代理銷售)為主的企業也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2)土地增值稅稅務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該稅種是針對房地產市場而設的特殊稅種,因此更有必要進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進行籌劃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行為,不包括未轉讓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的行為。因此,像房地產中的代建房行為就是應該屬於勞務行為,其收入屬於勞務收入性質,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利用這種建房方式,在開發之初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避免開發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利用土地增值稅起征點作稅收籌劃
土地增值稅的起征點為: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稅。利用這壹規定,納稅人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時,應考慮增值額增加帶來的收益和放棄起征點的優惠而增加的稅收負擔之間的關系,否則增值率稍高於起征點就會帶來損失。
假如納稅人享受起征點優惠。某城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成壹批商品房待售,除銷售稅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為100,當其銷售這批商品房的價格為X時,相應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如下: 5.5%X(5%的營業稅、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3%的教育費附加。),這時其全都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如下:100+5.5%X。根據有關起征點的規定該企業享受起征點的最高售價如下:X=1.2×(100十5.5%X),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時的最高售價為128.48,允許扣除金額為107.0 7(100+5.5%×128.48)。
假如納稅人提高售價。當增值率略高於20%時,即應適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稅率為30%”的規定。假如此時的售價為128.48+y.由於售價提高y,相應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和允許扣除項目金額都應提高5.5%y.這時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和增值額如下: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107.07+5.5%y,增值額=128.48+y-(107.07+5.5%y),化簡後增值額的計算公式如下:94.5%y+21.41,所以,應納土地增值稅如下:30%×(94.5%y+21.41),若企業欲使提價帶來的效益,超過因突破起征點而新增加的稅收,就必須使:y>30%×(94.5%y+21.41),即y>8.86。這就是說,如果想通過提高售價獲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須使價格高於137.3 4(128.48+8.86)。
通過以上兩種情況的分析:當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其銷售項目除銷售稅金及附加外的全都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為100時,將售價定為128.48是該納稅人可以享受到起征點優惠的最高價位。在這壹價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點照顧,又可獲得較大收益。如果售價低於此數,雖能享受起征點照顧,卻只能獲取較低收益;如欲提高售價,則必須使價格高於137.34,否則,價格提高帶來的收益,將不足以彌補價格提高所增加的稅收負擔。
增加扣除項目金額進行稅收籌劃
計算土地增值稅是以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適用的稅率累進計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適用的稅率越高,繳納的稅款就越多。而增值率=增值額 / 扣除項目,因此適當增加分母,即扣除項目,可以降低增值率,適用較低的稅率,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稅法準予納稅人從轉讓收入額減除的扣除項目包括五個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主要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金額和開發成本之和的20%。其中房地產開發費用中的利息費用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做了明確規定,房地產企業可以選擇適當的利息扣除標準進行稅收籌劃。稅法規定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 10%以內計算扣除。房地產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企業預計利息費用較高,開發房地產項目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則可計算分攤的利息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預計利息費用較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
(3)營業稅稅務籌劃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壹種流轉稅。房地產企業所涉及的應納營業稅的稅目包括服務業、建築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稅率皆為5%。
價外費用的籌劃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營業額,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又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於“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只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這就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控制價外費用進行營業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的同時,往往需要代收水電初裝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等各種配套設施費。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這些配套設施費屬於代收應付款項,不作為房屋的銷售收入,而應作“其他應付款”處理,但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仍需將其包括在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之內。但是,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專門成立物業公司,將這部分價外費用的收取轉由物業公司收取,這樣,其代收款項就不屬於稅法規定的“價外費用”,也就不用征收營業稅。例如,某房地產公司去年營業收入為3億元,其中代收款項為5000萬元,則其營業稅應交納35000*5%=1750萬元。如果將代收款項由下屬的物業公司收取,則房地產公司應交納營業稅30000*5%=1500萬元。節約稅金250萬元。
利用稅率不同的籌劃
銷售不動產適用的是5%的營業稅稅率,房屋裝修屬於建築安裝業適用3%的稅率。充分利用稅率差異可以為房地產公司節約不少稅金。
例如,甲企業開發的房地產毛坯房價格為8000元/平方米,裝修按1000元/平方米計算,總面積為50000平方米。如果甲企業不成立裝修公司,只簽訂壹份銷售合同,則營業稅為:9000*50000*5%=2250萬元;如果甲企業簽訂銷售合同時按毛坯房計算,另成立裝修公司與客戶簽訂裝修合同,則營業稅為:8000*50000*5%+1000*50000*3%=2150萬元。節約100萬元。
希望以上回答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