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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稅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進壹步加強增值稅期末退稅政策實施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14號

為支持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就進壹步加強增值稅期末退稅實施工作的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1.加大增值稅期末小微企業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增量增值稅留抵稅額按月全額返還政策範圍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壹次性返還小微企業留抵稅額。

(壹)自2023年4月起,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稅額。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執行。

(2)自2023年4月起,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補貼;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可從2023年5月的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股票津貼。

二。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簡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力度,擴大先進制造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按月全額返還政策範圍,符合條件的,

(壹)自2023年4月起,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2)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自2023年7月起,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免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從2023年10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補貼。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不存在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況;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受到稅務機關兩次以上處罰;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本人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稱增量免稅額應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1)納稅人在獲得壹次性存量退稅前,增量免稅額為當期期末較2019年3月31日新增的免稅額。

(2)納稅人取得股票留抵壹次性退稅後,留抵稅額增量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5.本公告所稱股票留存和信用額度,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納稅人在取得股票留抵壹次性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或者等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若當期期末免稅額小於2019年3月31日當期期末免稅額,則股票免稅額為當期期末免稅額。

(2)納稅人取得股票留存壹次性退稅後,股票留存稅額為零。

不及物動詞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發〔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和總資產指標確定。其中,總資產指標根據納稅人上壹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根據納稅人上壹會計年度的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到壹個財政年度,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包括納稅申報銷售、查補銷售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適用增值稅差別化稅收政策的,按差別化後的銷售額確定。

對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300號、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的納稅人,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總資產指標確定類型的,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企業的標準是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的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

七。本公告所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年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對應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50%以上。

上述銷售額比例按照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超過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計算確定。

8.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可退稅額:

允許的增量稅額=增量稅額投入比例100%

允許的庫存余量=庫存余量投入比例100%

進項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納稅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數字化電子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納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為同期全部入賬。

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九、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十、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壹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壹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十壹、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留抵退稅。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後壹個工作日。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本公告第壹條和第二條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稅政策。

十二、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適用本公告規定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稅收管理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十四、除上述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執行,其中,第八條第三款關於“進項構成比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條規定執行。

十五、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留抵退稅工作,摸清底數、周密籌劃、加強宣傳、密切協作、統籌推進,並分別於2023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納稅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稅務部門結合納稅人留抵退稅申請情況,規範高效便捷地為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

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六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3月21日

相關問答:退稅需要滿足什麽條件

需要滿足條件有:1、必須妳年度內預扣預繳過個人所得稅。如果妳沒有預扣預繳過個人所得稅,也就不存在退稅問題。退稅是因為通過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匯算清繳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預扣預繳稅額 也就是說平時預扣預繳申報多繳了稅款。2、申報的數據必須真實。就是妳在匯算清繳時要按規定將自己的信息補充完整。比如年度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以及其他扣除項目、免稅收入數據必須真實,不能為了退稅隨意填報。因為稅務機關通過後臺計算機審核和人工審核發現疑點會核查清楚,發現問題也就不會審核同意退稅。3、必須在個人所得稅APP系統提出退稅申請。完成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後,如果有退稅應在系統提交退稅申請。4、以前年度不能有欠稅情況。如果以前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欠稅 必須按規定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後,才可能提交退稅申請。

法律依據:《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因此,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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