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網友,怎麽好事都讓妳趕上了。沒合同、沒社保,企業這些行為是違法的,屬於侵害員工利益,碰到這種情況,妳只要依法維權,怎麽也能讓妳老板賠個幾萬塊錢吧。我要是妳老板,趕緊歡送妳離職了。
第壹,老板不批準辭職怎麽辦?老板不批辭職,就不批辭職,隨他高興。因為作為員工,辭職是不用老板或者公司批準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明確規定,員工辭職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既然是通知就不需要公司的批準,時間壹到就可以合法離職。公司沒有及時安排人員交接工作,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公司承擔。
另外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員工離職那天,公司就要為員工結清工資,不能拖欠。比如很多公司會提出收回貨款才支付業務提成,這也是不可以的。
第二,沒合同、沒社保,有什麽補償?現在還有公司不和員工簽合同、買社保,真的是目無法紀。員工如果追究,可以讓公司賠壹大筆錢。
1.沒簽勞動合同怎麽賠?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位網友在公司工作了10個月,正好在超過1個月,不滿1年的範圍內,可以主張2倍工資。
2.沒買社保怎麽賠?
公司沒有為員工購買社保,是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以及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公司沒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壹年,補償壹個月工資。這位網友的情況,公司應補償他壹個月工資。註意這裏的辭職,不用等30天,是即時生效的。
另外,不是說公司給了補償就可以了,還要為我們補繳社保。我們可以向稅務局投訴舉報,由稅務部門責令公司補繳社保。
3.舉個例子
小張月薪5000元,幹了10個月,沒簽勞動合同,小張可以主張9個月的雙倍工資。因為第壹個月是不計算在內的。然後前面10個月的工資,公司已經支付給小張,所以公司需要再向小張支付工資9×5000=45000元。另外還有壹個月的經濟補償,合計50000元。
第三,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以上是理由依據,說得容易做得難。具體該如何維權呢?下面我來為大家壹壹道來。
首先,收集證據
壹是收集老板不批準辭職的證據,可以是錄音、錄像,甚至是在辭職信上寫“不批準”三個字都行。二是收集自己每個月工資證明,這裏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業務提成、績效獎金、福利津貼、加班費等等,壹切公司給我們發的錢。
收集老板不批準辭職的證據,是為了老板有強迫我們勞動的行為。收集工資證明,是因為經濟補償是依據我們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另外也是補繳社保的依據。
因為沒有勞動合同,最好再收集寫工作證明,證明自己在這家公司工作了,比如工作服、工牌、工資條、打卡記錄之類。
其次,提出辭職
這裏的辭職,可不是向公司遞壹封辭職信這麽簡單。我們要填寫壹份《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這個網上模板很多,主要是寫明我們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因為公司沒給我們買社保。
制作完成後,不是自己遞給公司,要通過EMS快遞文件業務,快遞給公司。而且要當著快遞員的面封裝通知書,讓快遞員做個認證,保留好快遞回執單。
這樣壹番操作,我們才能證明自己的辭職是依法進行的。不然很可能讓公司抓住辮子,說自己沒有收到《通知書》,然後反過來誣陷我們曠工不去上班。
其三,提出勞動仲裁
這裏不用先禮後兵,直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帶上前面兩步保留下來的各種證據,提交訴狀和申請書就可以了。仲裁委收到申請,會先進行調解,這裏不要讓步,堅持我們的主張。公司手上沒有勞動合同,沒有交社保的證明,這場官司我們是十拿九穩的。
公司唯壹可以突破的就是在補償的金額上做文章,這裏扣壹點,那裏扣壹點。所以我們在第壹步,要收集足夠的工資證據。
其四,主張補繳社保
補繳社保這件事,因為不屬於勞動糾紛,勞動仲裁是不受理的。我們可以找勞動監察大隊或者稅務局舉報投訴。相關部門查明情況後,會向公司出具社保補繳函。如果公司拒絕補繳,會受到行政處罰。但是公司只補繳公司部分,個人部分需要自己繳納。
汪Sir有話說:員工辭職,老板說不批準就不批準。不要以為是老板想挽留我們,他是想逼我們裸辭,好把最後壹個月工資給扣下來。以這個案例為例,如果這位網友憤而辭職,摔門而去,就虧了壹個月工資。如果拍桌而起,努力維權,就能得到10個月的工資補償。
所以勞動者得懂法,我們不是為了訛那些無良老板的錢,而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註我,每周學壹些勞動法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