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 扣繳義務人 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2.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3.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4.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壹個納稅年度。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