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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補充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

1.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辦法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準予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的,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基改[2005]5號)精神,允許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的範圍內,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所在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當期工資、薪金所得並入個人的超出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工資收入-“五險壹金”-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20000-790.1-197.6-98.8-691-2000)* 2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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