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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賠償知乎

法律主觀:

上海工傷死亡涉及到的賠償有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喪葬補助金;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法律客觀: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人員治療工傷的就醫原則是什麽?答: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在本市醫療保險契約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往醫療保險契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工傷人員應當到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治療工傷的醫療待遇有哪些?答: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醫療費用除按照本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余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用藥範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等規定執行。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夥食費、交通食宿費如何報銷?答: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往外省市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從業人員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人員需要輔助器具費用怎麽支付?答: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輔助器具項目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待遇?答: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人員生活護理有哪些待遇?答: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工傷人員因工致殘1-4級享受哪些待遇?答: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級傷殘的,為24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壹月本人繳費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壹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三)工傷人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因工致殘5-6級享受哪些待遇?答: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壹月本人繳費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壹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並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準合計為3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為25個月。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工傷人員因工致殘7-10級享受哪些待遇?答: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壹月本人繳費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準合計為2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5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0個月;十級傷殘的,為5個月。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工傷人員工傷復發享受哪些待遇?答: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並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待遇。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有哪些待遇?答: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壹)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本人因工死亡前壹月繳費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前壹月的繳費工資;(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5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領取養老金以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低於本條第壹款第(壹)項標準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繳費工資如何規定?答:《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和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以及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二)項所規定的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前壹月繳費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標準如何調整?答: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標準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擬訂,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因機動車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引起工傷,如何處理?答:因機動車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引起工傷,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先期支付的,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在獲得機動車事故等民事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因工外出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如何處理?答:從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標準,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處理。工傷人員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答:工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壹)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哪些單位支付?答: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從業人員被派遣出境工作,享受什麽工傷保險待遇?答:從業人員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業人員因工傷亡的,如何辦理享受待遇的手續?答:從業人員因工傷亡的,由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並提供下列相應材料:(壹)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二)工傷醫療費用支付憑證;(三)工傷人員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關系證明;(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六)其他相關材料。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人員或者其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標準並按時足額支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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