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股票、房屋轉讓、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按股票面值或房價的千分之三收取,但較低者不得低於10元;
2.財產被證明是繼承或者贈與的,按照受贈人收取的總額收取;
3.證明出生、存活、死亡、身份、國籍、經歷、委托書、親屬關系、婚姻狀況、無刑事處罰,費用10元;
4.擔保、章程、資信等相關文件認證費50 ~ 200元;
5.證明遺贈扶養協議的真實性,收費10 ~ 50元;
6.證明印鑒屬實,復印件、節本、譯文與原件壹致,復印件與原件壹致。費用是5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