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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戶口公積金提取6000有問題。

上海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住房租賃費用辦法

為規範租賃提取業務,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規定》、《上海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住房租賃費用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住房租賃實際情況,制定本操作辦法。

壹、租賃物提取

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租住保障性住房、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賃住房,且月住房租賃費用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支付住房租賃費用。

符合租賃提取條件的職工,在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時,可以提取本人配偶或者同戶直系血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必須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二、租賃審計材料的提取

身份證明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證和社保卡。

2.有參加者的,還應提供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本或能證明配偶與同壹家庭有血緣關系的戶籍證明)。

(二)參與者出具的同意退出確認書(附件壹)

(三)證明材料的提取

1,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應提供:

(1)符合條件的房屋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證明,即《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

(3)區(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租金分配通知書》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

2、符合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提供市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3、符合依法租賃市場住房且每月住房租賃費用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應提供:

(1)所有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所有家庭成員指提取人、提取人的配偶和子女)。收入證明包括以下內容:

(1)與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職工,提供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附件二)

②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或自由職業者提供當年納稅憑證。

(3)失業職工提供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出具的職工收入證明。(附件三)

(2)符合要求的房屋租賃合同(承租公有住房的,應提供本市房產管理部門統壹印制的《公有住房租賃證》)。

(3)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證明,即上海市不動產登記證(公有住房租賃不需要上海市不動產登記證)。

(4)租賃房屋所在的本市各區縣局私房租金代收點代開的稅務機關統壹發票。

以上所有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三、租賃提取金額

1,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不得超過租賃房屋月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差額。

2、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得超過租賃住房的月租金成本。

3.月租金支出超過家庭月工資20%的,可申請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不得超過所租房屋月租金支出扣除家庭月工資20%後的差額,月最高提取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

第四,租賃提取的方式

(1)處理程序

1.職工符合支付租金條件的,可以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縣管理部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區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撤回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允許提取的,申請人持審核單、身份證明材料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到指定的建設銀行辦理提取手續;不允許回避的,受理機構應當說明理由。

(二)時間限制

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符合租賃支取條件的員工,在租賃合同期限內(即兩次支取申請間隔時間應為半年),可每6個月申請壹次,每次支取不得超過規定的6個月支取限額;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09年的10。

動詞 (verb的縮寫)租賃提取真實性的驗證

為防止作弊和欺騙,受理機構有權對申請人申報的證明材料及相關信息進行調查、核對和審查。申請人有義務提供事實,應當接受受理機構的相關調查、核實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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