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增值稅的稅收管理辦法。
免稅:是指免征本企業出口環節的增值稅。
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
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在當期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扣完的部分予以退稅。1、 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國投資者已投入的資本金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的25%(含)以上時,其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的,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已納增值稅。[(國稅發(1999)171號)]
2、 使用國產鋼材“以產頂進”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購進各鋼鐵企業生產的鋼材加工的產品用於出口的,視同“進料加工”享受“免、抵、退”的稅收政策。[(國稅發(1999)68號)]
3、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稅種免征
(1)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
(3)教育費附加。
4、對生產企業出口下列四類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1)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a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c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2)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條件,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a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3)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a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b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c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4)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a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於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b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c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d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浦東新區的政策,其企業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征收,其地方所得稅免征。《滬外資委辦(95)第1083號》。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2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對來源於南匯地區的上述所得減按10%稅率征收。
2、對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對於確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兼營非生產性業務,如果當年度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的50%,在減免稅期限內,當年度經核準亦可享受當年度的免稅或減稅。《滬稅外(1994)111號》
3、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是指經營期10年以上,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繼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免征地方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是指經營期10年以上,從開始獲利年底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計算納稅。《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5、外商投資企業如被同時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企業可按規定選擇其中壹種類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若該選擇的類型於年終考核時不合格,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其改選另壹經考核合格的類型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6、外國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其再投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40%的稅款。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7、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連續五年逐年延續彌補。《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8、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進行技術開發。其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稅。,《國稅發(1999)173號》
9、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買設備當年比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稅字(2000)49號》
10、從事經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
(1)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2)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
以上稅收優惠須經企業申請,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執行。各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將批準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財稅[2000]056號》 1、附加減除費用。按稅法規定,對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在每月減除8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3200元的附加費。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參照上述減除費用標準執行。《稅法實施細則》
2、下列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1)外籍個人以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外籍人員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國稅發(1997)054號》
個人所得稅稅率見表(工資、薪水所得使用) 級 數 全年應交納額(人民幣)* 稅 率% 1 不超過500元的 5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