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免五減半”。從事機場、港口、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
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
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二免三減半”。在浦東新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
商投資經營的生產性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
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
利的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
稅。
3.“壹免二減半”。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財務公司等
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的資本金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的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
期限在10年以上的,經金融機構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其經營業務所得減按15%的
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
處減半征收所得稅。
4.兩類企業減稅。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企
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
稅。凡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以延長3年減按10%的
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的而有來源於浦東新區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
得稅。其中以優惠條件提供資金、設備或者轉讓技術先進的,需要給予更多的減征
或免征優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
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征匯
出額的所得稅。
7.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
,或舉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退還
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
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退還
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稅款。
●地方所得稅和房產稅政策
在2000年底之前,免征新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地方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在新區內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購置的月份起,
免征房產稅5年。
●關稅政策
凡1996年3月31日前設立的外商投資生產企業,對項目自用的生產設備,繼續
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優惠。
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項目,
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
進口設備,從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明確
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另外,中國國務院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
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
值稅。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
的不作價進口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
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特別審批政策
1. 允許在浦東新區選擇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的外國投資者,與之試辦3-
4家中外合資的外貿企業,由上海市提出具體方案,經外經貿部核定經營範圍和貿
易金額,報國務院審批。
2. 外商橋保稅區內可以開展除零售業務以外的保稅性質的商業經營活動,並
逐步擴大服務貿易。
3. 允許首先在浦東試點,同意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進入浦東的外資銀
行將獲得優先權。
4. 具備條件以後,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在陸家嘴註冊的外資金融機構可以
在浦西和外商橋保稅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可以在浦東新區再設立若幹家外資和中外
合資保險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