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標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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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用發票認證(包括手工更正和認證符合)完成後,當場向企業發出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要求企業當場核對發票數量,退回符合企業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發票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發票代碼號不符(指密文與明文比對,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將發票原件退還給納稅人;
(3)密文不正確、認證不壹致(不含納稅人識別號認證和發票代碼號認證)、抵扣重復號的專用發票必須立即扣留;對遠程認證結果為“認證失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發現之日起2日內通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重新認證原發票抵扣聯,對仍與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必須立即扣留;
(4)對扣留的專用發票(含運輸發票),認證人員應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扣留通知書》,作為扣留憑證隨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清單》壹並提交給納稅人,對認證有誤或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憑扣留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及電子數據,並於發現當日移交稽查部門;專用發票註明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立即將專用發票原件及電子數據移交稽查局調查,並將情況立即報告主管領導。主管稅務機關應立即電話直接通知國家稅務總局,並最遲於次日將防偽稅控認證不正確、密文不正確的專用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賬單復印件直接傳送國家稅務總局,並逐級抄送省局。
2.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認證的發票抵扣聯已汙損、折疊、摩擦,無法使用認證子系統進行認證的,可允許納稅人使用其他相應聯次進行認證(征收),處理方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