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收回物品是經過工業加工,並且與原物品性質、用途不同,那麽收回後的物品應當重新計算消費稅;
2、如果收回物品是經過工業加工,並且與原物品性質、用途相同,那麽收回後的物品不需要重新計算消費稅,但是需要在納稅申報時進行申報處理;
3、如果收回物品不是經過工業加工,而是經過簡單加工、裝配、改裝等過程,那麽收回後的物品應當按照加工、裝配、改裝等過程所需材料的消費稅額進行計算,並在納稅申報時進行申報處理。
消費稅的立案標準:
1、征稅範圍:消費稅立案的第壹個標準是征稅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法》的規定,消費稅的征稅範圍包括煙葉、酒類、汽車、非機動車、石油、天然氣、煤炭、化妝品、高檔鐘表、珠寶玉石等消費品。如果壹個產品不在消費稅征稅範圍之內,就不能被立案征收消費稅;
2、稅收收入:消費稅的立案標準還包括稅收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消費稅的立案標準是年銷售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企業。如果壹個企業的年銷售額沒有達到300萬元,則不需要立案征收消費稅。
綜上所述,收回後繼續加工的消費稅處理涉及到稅法的具體規定及稅務管理的具體要求,不同地區和不同的行業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和要求。企業在進行收回後繼續加工的消費稅處理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咨詢當地的稅務機關,了解具體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法》第十壹條
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消費稅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