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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安置新條例

(壹)要加大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各行業、單位要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大局出發,堅決貫徹執行現行退役士兵 安置的法規政策,切實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要嚴格按照國發〔2008〕27號文件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 〔2005〕23號)精神,切實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行為。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應 從退役士兵中優先選用。中央駐渝單位要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要求,積極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認真落實政府下達的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不得拒絕接收 和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追究領導者的責任或予以 處罰,並責令其限時完成安置任務。

(二)拓寬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按照“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幹安置、統籌調劑”的原則,采取自謀職業和安排就業相結合的辦法,創造性地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 置工作。中央駐渝單位和市直屬單位的安置計劃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勞動保障局、市民政局聯合下達。各區縣(自治縣)的安置計劃,由當地政府下達。凡本系統職 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安置,主管部門不在我市的,由單位直接接收。

入伍

由政府安排就業或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在開出安置介紹信或簽訂自謀職業協議後,就視為已經安置。凡系市政府統籌安置的,由市民 政局開具安置介紹信。凡按系統下達的職工子女、配偶安置計劃,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開具安置介紹信。中央駐渝單位和市直屬企事業單位接到安置介紹信後, 應按照安排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凡安排就業的,接收安置單位應在1個月內安排安置對象上崗,不能按時安排上崗的,由接收單位按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 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凡自謀職業的,應按時足額計發壹次性經濟補助金。無論接收單位是什麽性質或組織形式,對安排就業的退役士兵, 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完善用工手續。接收安置在企業的,且本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合同期內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3年內原則上不得安排下崗。要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辦理失業、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壹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同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各地要根據具體實際,可以采取先報到落戶,後進行安置的辦法,盡可能縮短退役士兵落戶和辦理身份證的等待時間。

(三)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觀念,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公安、教育、財政、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按 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04〕186號)精神,相互支持,密切 配合,確保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對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其補助標準義務兵不低於 15000元;城鎮服現役9年以下(含9年)的復員士官,在15000元的基礎上從服現役第3年起,每增加壹年軍齡,增發500元壹次性經濟補助金;轉業 士官不低於30000元,在30000元的基礎上從服現役第3年起,每增加壹年軍齡,增發1000元壹次性經濟補助金。滿10年以上的復員士官,不予補 助。其中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自謀職業的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另增發壹次性經濟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五級至 八級傷殘軍人自謀職業的,除領取壹次性經濟補助金外,另按在鄉傷殘軍人撫恤標準發給傷殘撫恤金。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確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能按時足額領取壹次性經濟補助金。嚴禁以安排就業的名義,將城鎮退役士 兵自謀職業壹次性經濟補助經費轉移到已破產或停產、半停產企業。對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重或財政確有困難的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將結合中央財政的補助資金, 予以適當補助。凡“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幹安置”的中央駐渝單位和市直屬單位的職工子女、配偶自謀職業的,由接收單位按有關政策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金。

(四)各區縣(自治縣)2009年度的安置任務,必須在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城鎮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必須服從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單位的 安置,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資格,並將其檔案轉到本人(配偶)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按待業人員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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