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契稅完稅證明中註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填發日期。
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註明的時間不壹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早於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早於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如何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綜上所述,壹般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的日期或房產證上註明的時間作為其辦證時間。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