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直接向辦理機構提出補繳申報,選擇繳費標準;未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到辦理機構申請參保登記的同時進行補繳申報,選擇繳費標準。
(2)辦理機構審核補繳申請,符合條件的,打印《業務申請表》交申請人簽字確認。
(3)審核未通過的,打印《辦理情況回執》交申請人。
2、上海市社保補繳申辦條件:
(1)參保人員未滿60周歲時,可以補繳未繳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2)新農保、城居保政策實施時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應當逐年繳費,在年滿60周歲時可以壹次性補足15年養老保險費,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有幾個月沒有正常繳納,之後又將這些月份的社保補繳上。
壹般是指當人們想要買房、落戶、辦理退休等需求時,發現社保累計繳納時間沒有達到享受相應待遇的要求,從而需要補繳之前沒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確保可以享有相應的社保權益。
法律依據
《滬人社規[2022]15號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於本市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
第三條 辦理流程。在緩繳期限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當月起納入緩繳範圍。未及時申請且未繳納所屬期2022年4月社會保險費的特困行業企業,視同申請緩繳所屬期2022年4月至6月的社會保險費,需延長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的,可在6月底前辦理延長緩繳申請。新開辦企業可自參保當月起申請緩繳;企業行業類型變更為上述行業的,可自變更當月起申請緩繳。
第五條 補繳費款。企業緩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最遲於2022年底前補繳到位;緩繳的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原則上應在緩繳期滿後的壹個月內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稅務部門應及時提醒企業補繳。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前申報繳納緩繳的費款,稅務部門應及時征收。企業依法註銷的,應當在註銷前繳納緩繳的費款,相關部門按照註銷流程及時辦理。
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自願暫緩繳費後的2022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3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補繳時點本市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