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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數調整與工資的關系

法律主觀性: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壹個社保年度內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照職工上壹年度6月1日至2月1日全部工資收入的月平均額確定。第壹,社保基數和工資的關系。社保基數和工資直接掛鉤。社保繳費基數為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工資低於社保最低基數的,按最低基數發放。高於下限的,按照上年度實際年平均工資發放。新員工以第壹個月工資為基數;老職工社保基數調整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工資低於或高於當地最低或最高社保基數的,以最低或最高社保基數作為繳費基數。第二,社會保險的計算方法壹般是以本人上壹年度的工資收入為基數。(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二)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3)員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據實申報。無法確定職工工資收入時,按照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社保每年都會定時(3月或7月,異地)核定基數,並根據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三。員工繳納社保的註意事項(1)單位從員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調節稅等都應納入社保基數。(2)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節日費用和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4)實行基本工資制的員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從提成中獲得的收入,納入社會保險基數。(5)實行經營承包或成本包幹後,單位不再報銷職工的差旅費,其承包收入的60%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法律客觀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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