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建住宅區和衛星城鎮,應按公共中心菜市場使用面積的50%單獨配建室內集貿市場。
(二)舊城改造,應根據改建基地的條件,配建適當面積的室內市場或屋頂市場。
(三)郊縣,按照縣城建制鎮每二萬人建壹個市場,建制鎮和新農村集鎮建壹個市場的原則。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規劃設置專業或者批發市場,並提供必要的倉儲、住宿等服務設施。第二條市場建設資金和物資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籌集。
新建住宅區和衛星城鎮集市建設的資金和物資應納入公建配套計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集貿市場櫃臺的布局;經費從市場管理費收入中支付或通過集資解決。第三條集市的設立按照《上海市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規定》第五條辦理。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城建、公安等部門和街道,建設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暫時不能遷入室內露天市場的簡易工棚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在環衛部門的配合下,設置簡易的環境衛生設施。第二章市場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第五條區、縣市場管理委員會由分管區、縣長擔任主任,設副主任若幹人。委員會成員由工商行政管理、商業、供銷、糧食、農牧水產、物價、計量、稅務、衛生、環衛、公安、市政工程等部門的人員組成。
鄉、鎮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的設置和組織形式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六條市場管理委員會建立全體會議和主任、副主任會議制度;會議決定應及時下發各有關部門執行。第七條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專職機構負責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市場管理委員會的決定。第八條市場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協調和組織有關部門管理集市。
(二)監督檢查有關市場管理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3)規劃市場建設。第三章市場管理辦公室的組成和職責第九條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場內設立市場管理辦公室,稅務、物價、公安、衛生、環衛、畜牧獸醫、計量等部門可以派員參加或者組成聯席會議,加強對市場的管理。第十條經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市場管理辦公室可以聘請退休職工擔任市場協管員,從事公益性工作,協助管理市場。
市場協調員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業務、技術和法規的培訓和指導工作,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衛生、環衛、計量等有關部門負責。第十壹條市場管理辦公室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公安、衛生、環衛、計量等法規和政策。
(二)為市場管理者確定工種和崗位,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衛生、服務、財務、統計、內勤等各項管理制度。
(三)加強對在市場內擺攤設點的商販的教育和管理。
(四)設立監督崗,接受群眾的檢舉和舉報,及時處理違法行為,保護群眾利益。
(五)調查研究,積累信息,掌握動態,按時向區、縣市場管理委員會報告商品購銷、市場建設、管理和服務情況。
(六)領導市場服務工作,以利購銷,理順渠道,引短缺排過剩,繁榮市場。第十二條市場管理人員必須遵紀守法,文明管理,做到:
(壹)認真學習和貫徹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廉潔奉公,不徇私情,不徇私情,勇於同各種違法行為作鬥爭。
(3)堅持文明管理,禮貌待人。
(四)執行任務時,必須佩戴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標誌或按照分工穿有標誌的制服。第四章市場準入登記管理第十三條凡需進入市場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須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審核,並主動出示下列證件:
(壹)國營和集體企業應出示自己的證件。
(2)個體工商戶(含幫工、學徒工)應出示營業執照;經營餐飲的,還需出示衛生許可證和本人體檢證明;經營肉品的,還要出示宰前檢疫證明、宰後衛生檢驗印章。
(三)行醫的,應當出示市、縣衛生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出售中藥材,應出示市、縣衛生局的中藥材鑒定證書。
(四)出售大牲畜,應出示村委會及獸醫等基層行政單位的檢疫證明。
(五)農民出售自養牲畜應出示獸醫檢疫證明。
(六)出售自有舊貨,要出示身份證明;出售二手車的,還應當出示車輛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