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分類標準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中小企業的創辦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建立中小企業走訪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第壹責任人。第四條市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統籌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在市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科技、商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資源、財政、稅務、地方金融監管、生態環境、知識產權、司法行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沒有具體責任部門或涉及多個部門無法落實的,由市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解決。第五條本市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平等準入、優惠支持、特殊保護的原則,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
本市保障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在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或者限制的市場領域,不得對中小企業附加條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支持、融資促進、創業創新等政策支持,拓展中小企業發展空間。加強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服務和維權,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小企業融入和服務國家戰略,發揮中小企業在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的作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中小企業向專、精、專、新方向發展,因地制宜聚焦主業,加快轉型升級,提升中小企業在細分市場的競爭力,支持中小企業做優做強,培育更多具有行業領先地位和核心競爭力的企業。第七條本市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分析體系,為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調整提供決策參考。市統計和經濟信息部門定期對本市規模以上中小企業進行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相關統計信息,加強對規模以下中小企業的統計分析,準確反映企業發展經營情況。第二章服務保障第八條本市建立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統籌協調機制。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制定扶持中小企業政策時,應當聽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政策合理性和協調性的意見;相關部門意見不壹致、協調不壹致的,可以通過市政服務企業的協調機制解決。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解讀和宣傳有關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免費提供市場監管、稅收、金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詢和公共信息服務,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政策環境。
市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整理、收集國家和本市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扶持措施等信息,編制惠企政策清單和涉企服務清單,為中小企業提供快捷、便利、免費的信息服務。
中小企業註冊時,區行政服務中心應向申請人提供惠企政策清單和涉企服務清單,並告知相關扶持政策。第十條本市依托“壹網通辦”,建設上海企業服務雲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市場拓展、科技創新、投融資等專業服務;建立首接責任制,受理中小企業各類訴求,完善需求分配、監督、反饋閉環機制。
市大數據中心依托“壹網通辦”企業專屬網頁,為中小企業提供個性化精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