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
(河南省有色金屬地質礦產局第四地質大隊)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對礦產資源需求日益加大,市場、資金和政策支持,使地勘單位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有利時機。但同時我們也看到,地勘單位在經濟迅速增長的同時,在法律風險防範方面出現了壹系列問題,給單位形象和經濟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現就這壹問題談談個人看法。
壹、加強法律風險防範的必要性
1.重視和加強法律風險防範,是地勘單位適應市場競爭環境變化的客觀需要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地勘單位必須依法經營管理、依法開展各種經濟活動,這是對地勘單位最基本的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將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規範經濟運行,突出依法執政。地勘單位作為市場競爭的主體,其發展、改革、穩定以及處理歷史遺留問題,規範勞動關系,對外交易以及內部管理等方面,越來越全面地受到法律的規範和約束,相應要求地勘單位不斷提高依法治理意識,自覺並善於運用法律手段主張、實現和維護單位合法權益。實踐表明,市場競爭越激烈,地勘單位面臨的法律風險就越大,就越有必要建立健全地勘單位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2.重視和加強法律風險防範,是地勘單位自身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保障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實施3年來,給各地勘單位帶來了難得的發展機遇,但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省政府對地質勘查單位改革已提到了議事日程,事轉企勢在必行,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的任務還十分艱巨。國務院《地質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1999〕37號)、《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7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均對地勘單位改革有明確要求,將地勘單位逐步改造成按市場機制運行和管理的經濟實體,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因此,客觀上要求我們必須繼續深化改革,加快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重視提高防範和化解法律風險的能力和水平,以適應當前形勢需要。
3.重視和加強法律風險防範,也是地勘單位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的現實需要
近幾年來,國務院、省政府相繼出臺壹系列政策,鼓勵國內企事業單位實施“走出去”戰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的若幹意見》(豫政〔2008〕49號)提出,“以拓寬礦產資源供應渠道、提高資源保障程度為目標,大力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走出去’戰略。積極支持地勘單位到省外、國外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在前期選區和風險勘查階段給予財政資金扶持。”地勘單位作為地質找礦的主力軍,首當其沖應走在前列。因此,了解和熟悉境外的法律環境,重視和加強境外法律風險防範,是擺在地勘單位面前的壹個現實而又緊迫的課題。
二、地勘單位法律風險現狀
現地勘單位普遍存在領導的法制意識和觀念不強,對法律風險認識不深刻,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嚴謹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形成是有著歷史原因的。地勘單位原是中央直屬事業單位,實行縱向垂直管理,每年根據國家預算撥款完成地質勘查工作,成果上交國家,經費當年核銷,地勘單位存在與地方區域經濟的發展沒有直接關系,在行政管理上也不受地方政府約束,地方財政、審計和稅務部門也沒有把地勘單位納入管理和監督範圍。所有這壹切使得地勘單位長期處於相對封閉的、平和的環境中,造成管理層思想上缺少被監督的觀念。
2000年,地勘單位屬地化管理後,地勘事業的發展逐步融入地方經濟建設中,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入,地勘單位經營業務擴展到各個領域,經濟運行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風險意識得到逐步提高和加強。但是必須承認,由於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影響下的地勘單位管理體制已對管理者思想影響根深蒂固,相當部分管理者的法律風險意識具有滯後性,對法律風險的威脅仍舊沒有給予足夠的關註,防範法律風險的意識不強、依法經營意識不夠,打擦邊球,存在逃避法律的僥幸心理,在生產經營中埋下了隱患。尤其是近幾年,地勘單位經濟實力迅速增強,經濟效益大幅提高,經濟業務復雜性和多樣性,客觀上產生著越來越多、越來越錯綜復雜的經濟活動和利益關系。地勘單位是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本身沒有行政職權,屬地化後也沒有有意識地融入地方公***關系之中,所以在市場公平競爭機制還不完善的今天,地勘單位在社會大環境中還屬於弱勢群體,從而使其經營活動的社會環境頗為艱難。弱勢的身份和良好發展機遇期,使得地勘單位成為地方監管部門和各利益群體關註的焦點。就我局來講,從2005年開始,大多地勘單位都相繼遭受法律風險之劫,損失慘重,教訓深刻。
三、現階段地勘單位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由於單位外部的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於經營中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而對單位造成的負面法律後果的可能性。法律風險存在於地勘單位經營發展的每壹個環節,突出反映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風險
投資風險是指在投資過程中由於各種不可控制因素的作用,投資無法實現預期結果的可能性。這應該是地勘單位遇到的最為普遍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合作主體審查不嚴、投資不作法律可行性論證、項目運作缺少法定決策程序、出資財產不具有法律可行性、出資程序不符合國家規定、收購別人沒有弄清債務黑洞等。如×隊,2003年在新疆收購壹處礦山,就因對合作方債務糾紛沒有弄清,僅接手兩個月就被法院查封而無奈退出,損失二十余萬元;再如×隊2004年投資設立公司程序不合法,埋下國有產權不清隱患。
2.合同風險
是指單位在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由於合同當事人作出的具體行為不規範或遇到不可抗力影響,對方違反合同規定造成單位的經濟損失。目前地勘單位處於轉型期,我們目前所處的市場環境仍然是不規範的市場環境。誠信的缺失,違約成本低下,使得壹小部分人對市場最基本的遊戲規則都不遵守,加大了合同的風險性。
3.礦業市場風險
我國資源領域商業化勘查和開發迅速崛起,礦業與礦業資本市場正逐步形成和發展。但由於我國礦業開發市場發育尚不完善,礦業投融資機制尚不健全,礦產資源開發領域正面臨著諸多的法律風險。
4.勞動用工方面的風險
地勘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用工制度已不僅僅是地勘單位與員工雙方的關系問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相關法規和制度也在發揮著重大的影響,稍不留意就可能使地勘單位陷入壹場用工法律風險之中。此類風險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如前幾年我局多次出現的協解人員集體上訪事件,給我局以及我省的穩定工作造成了較大的不良影響。所以,在地勘單位管理中對勞動人事方面的法律風險需要認真化解。
5.稅務風險
目前地勘單位稅務風險可能是其經營中最大,最難控制或者說自控能力較差的壹種風險。納稅行為是與地勘單位的經濟行為相伴相生的,隨著稅收法治建設的加強,壹些隱而未發的稅務風險日益顯現,從而使地勘單位可能因為過去稅務不法行為而面臨現實稅務風險。
四、法律風險防範應采取的措施
1.堅持守法經營的基本理念,根除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
市場經濟的根本是法治經濟,只有嚴格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和要求辦事,地勘單位才能不斷成長。現在我們有的地勘單位還存在著為了眼前利益而出現不規範的經營行為,並從中嘗到了甜頭。但是,從長遠來看,若我們放棄了守法經營的基本理念,那麽受到法律的懲罰和制裁便成為遲早的事情。隨著新形勢下法律環境的逐漸轉變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地勘單位只有樹立起守法經營的理念,才是事業發展長久之計,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化解存在的法律風險,為地勘事業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2.防範法律風險,領導意識是關鍵
法律問題不應僅僅是法律顧問需要考慮的問題,地勘單位領導作為單位的引領人,應清醒地認識到法律風險對地勘單位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影響,把依法經營作為地勘單位的壹種核心價值理念,把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作為地勘單位的壹項重要工作來抓。為此要求領導幹部必然要在法律意識和觀念上先人壹步,使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進行各項業務活動成為自覺行動。
3.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法律風險防範工作體系
如果壹個單位的內部責任不清,制度有失健全,監管放松失控,法律審核把關不嚴,都有可能導致法律糾紛的產生。因此,首先,地勘單位要建立壹套合法、實用、規範的規章制度,使人們有所遵循,做到人人有專責,工作有程序,辦事有標準,使法律風險防範成為地勘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其次,地勘單位的規章制度不應成為壹種擺設,應嚴格依章辦事,同時,還應根據地勘單位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適時作出相應的修改,保證規章制度合理合法並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
4.加強內部人才培養,樹立全員法律意識
在所有經營管理活動中人的素質是決定性的,所以開展普法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是防範法律風險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強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局可考慮利用內部網絡、簡報等形式定期宣傳基本法律知識,同時有重點地開展專項法律知識培訓,如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招標投標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稅法等法律、法規的培訓,讓全體員工知法、懂法、守法,對法律產生敬畏感,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使全體員工盡快形成依法辦事的思維方式,逐步養成按章操作的行為習慣。
5.強化法律事務工作,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近兩年,我局部分地勘單位已認識到防範法律風險的重要性,並聘請了律師作為單位的法律顧問,在單位經營活動中發揮了壹定作用。但我認為現在這種法律顧問聘用形式還不能適應地勘單位發展的現實需要。據了解,現各隊聘請的法律顧問在本單位均沒有固定辦公地點,沒有參與到單位經營管理活動過程,僅就合同或我們認為的壹些重大事項請法律顧問把關,加之地勘行業的特殊性,壹般律師不懂地勘單位經營模式和管理現狀,不能有針對性地提供法律意見,對地勘單位的重大決策造成不了應有的影響,無法全面識別地勘單位存在的法律風險,更談不上采取有效的防範和控制措施。因此我認為要想全面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就必須請法律顧問進入地勘單位的管理層,了解地勘單位運營的全過程,有條件的地勘單位可以組建自己專門的法律部門,在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等環節,在投資、合作等項目中隨時預防法律風險的產生,將糾紛的誘因消滅在初始階段,從而對地勘單位的法律風險防範起到積極的作用。
五、妥善處理法律風險防範和事業發展中的辯證關系
搞經營總是會存在風險的,做好地勘單位法律風險防範的最終目的,並不是單純追求所有的法律風險最小化。風險與收益往往是相互對立的,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尚需完善的今天,如果壹味強調降低和消除所有的法律風險,將使地勘單位坐失商機,這樣必然影響到事業的發展。反之,如果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視法律風險的防範,也會給地勘單位帶來重大損失。因此,要以法律規範框架為基礎,正確處理好事業發展與風險承受能力之間的關系,既不能片面強調業務開拓、業務競爭、業務創新而忽視法律風險防範,也不能片面、無原則地強調業務發展而不尊重法律,埋下風險隱患。如何把握這個度,需要我們在經營實踐中去摸索與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