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 開票主要由債權轉出方開具。現實生活中的委托收付款的方式,會存在稅務風險,因為正常情況下,除非受托方與委托方存在業務往來,此時委托收付實際上是壹種抹賬形式,稅務機關是認可的。 如果雙方沒有實際業務往來,也不存在關聯關系,這種委托收付款肯定會因引起稅務機關的關註,因為很可能存在借用賬戶、虛構業務等問題存在。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 轉讓債權,未通知 債務人 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壹)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壹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