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服務業務,是指貨運代理、貨物包裝、堆碼理貨、貨運配載、停車收費、省際、城際客運代理等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水路運輸服務業務,是指辦理水路客貨運輸手續、辦理水路客貨中轉、組織貨源等經營活動。第三條上海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水路運輸服務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土管處)具體負責全市道路運輸服務業的管理;其下屬的航務管理處(以下簡稱市航務辦)具體負責全市水路運輸服務業的管理工作。各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具體負責道路水路運輸服務業(以下簡稱運輸服務業)的管理工作。第四條運輸服務業實行多元經營、協調發展的原則,為托運人和旅客服務,為運輸生產服務。第二章開業管理第五條申請從事運輸服務業,必須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營業場所、服務設施和專職從業人員,並提供下列文件:
(壹)運輸服務業開業申請書;
(二)外省市申請人在本市設立運輸服務企業,須持有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4)資金信用證明和驗資證明。第六條申請經營客運代理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營省際道路客運代理,應當有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候客場所和上下車站點;
(二)經營水路旅客代理,應當有固定的靠泊碼頭、候車室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服務設施,供旅客上下船。
(三)經營省際道路、水路客運代理的,應當有專職違禁物品、限制物品和化學危險品檢查員。第七條申請從事貨物包裝或者理貨業務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有30平方米以上的倉庫和必要的設施。第八條申請停車收費的停車場(庫)應符合標準和城市規劃、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取得公安交通、消防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第九條申請人從事道路運輸服務的,應當向住所地的區、縣運管部門提出申請,從事省際客運代理的,應當向市土地管理處提出申請。
經營水路運輸服務業且住所在本縣(含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下同)的申請人,向所在地縣(區)運管部門提出申請;戶籍所在地在市區的,應當向市航務辦公室提出申請。第十條從事水路運輸服務且住所在本縣的申請人,由縣(區)運管部門審批,並抄送市航務辦公室備案;住所地在市區的,經市航務辦公室審核後,報市交通局審批。
戶籍在本縣,從事貨物包裝、貨運代理、碼垛理貨、停車收費等道路運輸服務的申請人。由縣(區)運管部門審批,並抄送市土地管理處備案。
貨運配載、省際客運代理等道路運輸服務的申請人,戶籍在市區的,由市土地管理處審核,報市交通局批準。第十壹條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並發給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由受理申請的部門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第十二條申請人持營業執照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同時,應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十三條運輸服務經營者需要合並、分立、遷移或者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在30日前向原受理開業申請的運輸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後,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手續。第十四條。運輸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在30日前向原受理開業申請的運輸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債務清償證明或者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並向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第三章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