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立生產性企業,特別是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
(二)根據新區的統壹規則,用項目投資開發經營壹塊土地;
(三)從事能源、交通等項目。第三條允許外商投資新區第三產業,但設立金融商業零售企業須經國務院批準。第四條在新區設立保稅區。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允許外商在保稅區設立貿易機構,從事轉口貿易,代理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所需原材料、零部件的進口和產品出口。第五條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國家規定對出口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先進技術企業可延長三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機場、港口、鐵路、道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六條外商可按統壹規定在新區投資開發壹塊土地,在該塊土地上從事基礎設施項目開發和房地產經營。
外商投資企業在壹塊土地上從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壹款的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第七條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投入資本,外資銀行分行按規定撥付營運資金1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且其投入資本或營運資金在10年內未減少的,經稅務機關申請批準,其經營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05年起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八條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取得的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工商統壹稅。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按5%的稅率征收工商統壹稅。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將其從本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者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者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再投資興辦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第十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利潤匯出境外,免征匯出部分的所得稅。第十壹條。對在中國沒有設立機構的外商,來自新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以優惠條件提供資金、設備或者轉讓先進技術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給予更多的減免。第十二條2000年底前,免征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地方所得稅。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新區新建或購買自用的房屋,自竣工或購買之月起,免征房產稅五年。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征工商統壹稅。第十五條新區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征關稅。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建築材料、生產經營設備及其零部件、運輸工具、辦公用品和生產用原輔材料,免征關稅和工商統壹稅。
外商投資企業用免稅進口的原輔材料、零部件加工的產品轉內銷時,其所用的進口料件應補征關稅和工商統壹稅。對國家規定限制進口的料件,應當重新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進口許可證的申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