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在臨港地區加快集聚高端制造業、集聚創新創業人才、強化產城融合,促進臨港地區的建設和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區域範圍)
臨港地區由中心區(南匯新城)、主產業區、綜合區、重裝備產業區、物流園區和臨港奉賢分區等組成,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1高速公路-奉賢浦東新區界-浦東鐵路四團站(平安站)預控制用地-三團港接規劃兩港大道接中港,東、南至規劃海岸線圍合區域,不含洋山保稅港區(陸域)。第三條 (功能定位)
按照國家經濟發展戰略與上海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突出高端制造、研發創新、綜合服務、生活宜居等功能,將臨港地區建設成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引領區、創新創業人才集聚區和現代產城融合發展示範區。第四條 (管理職責)
本市成立上海市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委托浦東新區管理,負責統籌推進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行使如下職責:
(壹)制訂、修改、實施臨港地區發展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體規定;
(二)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臨港地區內投資和開發建設等項目的審批;
(三)負責臨港地區建設工程、環境保護等日常管理事務;
(四)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臨港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初審以及軟件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
(五)協調上海海關、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管理部門對臨港地區內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協調有關管理部門在臨港地區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七)為臨港地區內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和服務;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負責臨港地區所轄區域的財政、稅務、工商、公安、文化、教育、衛生、綠化市容、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以及農村、社區等公***事務的協調和管理。第五條 (保障機制)
本市支持管委會、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在臨港地區實施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創新,建立下列保障機制:
(壹)高效便捷、統壹協調的管理服務機制;
(二)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保障機制;
(三)工業用地高效利用機制;
(四)規劃滾動修編、加強產城聯動機制;
(五)優勢互補、多元開發機制;
(六)宜居優先、超前配套機制;
(七)支持創新創業和集聚人才機制;
(八)政府部門率先、引領帶動機構集聚機制。第六條 (財政資金支持)
本市設立臨港地區專項發展資金,支持臨港地區開發、建設和發展,主要用於符合臨港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扶持、人才引進、人才培養、研發資助、創業扶持、基礎設施和公***設施建設等。專項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管理部門和管委會另行制定。
市級財政安排的有關產業支持專項資金中用於臨港地區產業發展的部分,由管委會根據相關專項資金規定的用途統籌使用。市相關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使用指導和監督評價,管委會負責推進具體項目的實施、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壹定規模的財政資金,用於支持臨港地區開發建設和發展。第七條 (臨港地區規劃)
臨港地區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經濟發展戰略以及區域總體規劃,體現臨港地區與洋山深水港等周邊區域統籌協調、聯動發展的要求。
臨港地區規劃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管委會組織編制,經征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意見後,按照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管委會可以根據臨港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臨港地區建設項目實施情況,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臨港地區各類專項規劃,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第八條 (土地儲備和前期開發管理)
管委會應當根據臨港地區規劃提出土地儲備方案,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批。臨港地區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委托相關單位組織前期開發和管理。前期開發工程的實施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負責相關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