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是:)首頁《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網址是:);或者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是:)首頁的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裏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條法司(郵政編碼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澱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郵政編碼100038),並在信封上註明“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字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7月16日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法
(征求意見稿)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轉移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房地產,是指下列行為:
(壹)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
(二)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移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法第八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移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法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移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非貨幣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為:
(壹)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移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本法規定的收入、扣除項目的具體範圍、具體標準由國務院確定。
第八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核定成交價格、扣除金額:
(壹)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 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扣除項目金額無法確定的,可按照轉移房地產收入的壹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稅。具體征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壹條 下列情形,可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
(壹)納稅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情形,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減征或者免征土地增值稅,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房地產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平較低地區的納稅人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的。
第十三條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房地產轉移合同簽訂的當日。
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實行先預繳後清算的辦法。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月份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當自達到以下房地產清算條件起90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自行完成清算,結清應繳稅款或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壹)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四)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五)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產轉移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土地增值稅涉稅信息***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建設、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房地產權屬登記、轉移、規劃等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八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法繳納土地增值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有關權屬登記。
第十九條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本法及《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土地增值稅預征清算等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提出具體辦法,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