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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屠宰稅征收辦法

第1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屠宰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屠宰稅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納稅人

凡在本市範圍內屠宰豬、牛、羊、馬、驢、騾(以下簡稱牲畜)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屠宰稅的納稅人。第三條稅收標準

屠宰稅以牲畜數量為依據,按頭定額征收。稅額為:

(壹)每頭豬六元;

(二)牛(包括馬、驢、騾)每頭八元;

(3)每只羊4元。第四條納稅

收購牲畜和經營動物肉類的單位或個人,以及自養、自宰、自吃牲畜的集體夥食團或個人,屠宰牲畜時應按規定繳納屠宰稅。第五條避免雙重征稅

納稅人在外省市購買牲畜時,已按當地規定繳納了屠宰稅。經本市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屠宰時可不征收屠宰稅。第六條豁免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免征屠宰稅:

(壹)屠宰供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在戴爾、古爾邦、聖祭食用的牲畜;

(2)部隊宰殺吃自己的牲畜;

(3)外國駐滬領事館宰殺自食的牲畜;

(四)為科學研究、醫療和教學解剖、實驗屠宰牲畜的;

(五)屠宰經畜牧獸醫部門檢疫、檢驗後認為不宜食用的病畜、傷畜。第七條稅務機關

收購牲畜、經營肉類的市屬單位應繳納的屠宰稅,由市稅務機關征收;其他收購牲畜、經營動物肉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集體飲食團體和個人應繳納的屠宰稅,由區、縣稅務機關征收。第八條征收管理辦法

屠宰稅的征收管理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執行。第九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壹九九四年九月壹日起施行。1951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頒布的《上海市屠宰稅征收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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