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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流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本會名稱為上海浦東現代物流行業協會。英文名是上海浦東現代物流協會,簡稱SPMLA。第二條本協會是由上海浦東新區從事物流業務經營、管理、科研、教學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服務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上海浦東新區物流業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健康發展。第四條本協會的登記機關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協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上海浦東新區。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壹)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浦東新區物流行業管理,促進會員單位自律守法;(2)根據上海市和浦東新區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研究行業發展方向,編制行業發展規劃,積極向政府反映物流業發展情況,努力協調解決企業經營中遇到的各種問題。(3)調查、收集、整理行業基本信息,掌握和分析行業基本情況,為會員單位經營管理提出建議,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科學依據。(四)加強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規章制度、行業競爭規範和服務規範,統壹或分類制定行業價格,組織行業監督檢查,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協調行業、企業和客戶利益,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管理和服務水平的提高,實現規範化、科學化、標準化和現代化管理。(五)組織行業內的各種經濟合作,互通有無,互惠互利,協調行業間的橫向經濟聯系,幫助企業尋找、選擇和論證業務發展項目,搞好咨詢服務。(六)組織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和市場調研預測,辦好期刊和協會簡報,為會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信息服務。(七)組織業內同仁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召開年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加強區際、城際乃至國際交流,盡可能為企業提供更多的公關溝通機會和適宜的溝通條件。(八)培養物流管理和經營管理專業人才。(九)完成政府和成員單位委托的其他事項。(十)牢牢把握“浦東可突破、全市可推廣、全國可借鑒”的原則,及時總結浦東新區物流業經驗,以點帶面推進改革。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宣傳物流產業政策,開展物流企業交流,加強行業協調,促進浦東新區現代物流發展。第八條協會的活動原則是: (壹)協會按照經批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二)協會開展活動應當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的利益;(3)協會將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實現自主經營、自主創業、自負盈虧。第三章會員第九條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認可本會章程;(二)自願加入本協會。第十壹條入會程序如下: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3)會員證須由秘書處發出。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3)優先獲得協會的服務和援助;(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知情權、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五)有權要求協會提供其業務範圍內的服務;(六)自願加入俱樂部和自由離開俱樂部的權利;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五)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按照規定繳納會費;第十四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超過壹年未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出。第十五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和負責人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的組成和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第十七條本會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成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或者罷免董事;(三)制定會費標準;(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五)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項;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協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時應召開會員大會。如遇特殊情況,換屆選舉延期不得超過壹年。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三)選舉或者罷免協會負責人;(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五)決定設立或者撤銷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並依法向登記機關備案或者申請登記;(六)領導各類機構的工作;(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八)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九)選舉常務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召開。其他董事必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理事會可以進行補選,但補選的理事須經下壹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有1/3的董事提議必須召開董事會。董事長不能召集的,提議董事可以選舉召集人。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行長或召集人應提前5天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授權應當在委托書中載明。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第二十五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壹。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第2、4、5、6、7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召開。執行主任的增補應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進行補選,但補選的執行理事須由下壹屆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執行董事應在董事中產生。本協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或罷免。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可以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進行表決,但不得采用鼓掌方式。上述會議應當作成會議記錄,有決議的應當作成會議記錄。其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的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當場審議並簽字。會員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較高聲譽;(三)最高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三十壹條因工作需要,70歲以上的人擔任本會負責人,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方可任職。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本會負責人: (壹)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三)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並對該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組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三十三條本協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連任壹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第二屆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並經登記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第三十四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三)領導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工作,代表理事會簽署重要文件;(4)主持由行長、常務副行長、副行長組成的行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會長可聘請若幹名兼職副會長和副秘書長。(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五條秘書長壹般為專職。秘書長在主席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工作;(三)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提交理事會批準;(四)向理事會建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服務部和咨詢培訓部,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設立內部辦事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第三十七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在職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專業能力。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八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壹)會費;(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3)政府資助;(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第四十條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第四十壹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第四十二條協會應當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四十三條協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的,應當及時向登記機關報告接受和使用補助和捐贈的情況,公開接受發起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贊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方式和期限使用。協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出資人和捐贈人有權要求協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或者終止捐贈協議。第四十四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四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第四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本會營業會計年度為6438年6月+10月1日至1年2月。每年3月31日前,董事會將審議通過以下事項:(1)上壹年度基金的業務報告和決算;(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3)財產清單。第四十八條變更成員、更換法定代表人、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登記機關。第四十九條協會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六章終止和剩余財產的處理第五十條本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 (壹)達到章程規定的宗旨;(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發生分立或者合並;(4)自行溶解;第五十壹條協會終止的,董事會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提出終止議案,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五十三條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第五十四條本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在登記主管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五條章程的修改,應當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登記機關核準後方能生效。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於2008年3月24日經第壹屆第壹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壹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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