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改制承受方取得的劃撥用地是否交納契稅

改制承受方取得的劃撥用地是否交納契稅

問題:企業進行改制,原企業是國家劃撥用地,現在改制企業交納的出讓金,請問交納的此出讓金是否需要交納契稅?

答:國稅函[2006]844號文件中規定: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於財稅[2003]184號文件規定的範圍,承受人應征收契稅。

提示:因此,應當交納契稅。

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支持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企業改制重組中涉及的若幹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壹、企業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企業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企業合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壹個企業,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四、企業分立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問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註銷,並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六、企業關閉、破產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後,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幾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七、其他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壹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第五、六款所稱“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是指國有、集體企業買受人或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企業職工進行合理補償,並與被安置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勞動法》落買相關政策。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執行。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61號)停止執行。此前,按照財稅[2001]161號文件規定應繳納契稅而尚未繳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主管契稅征管工作的財政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再追繳,已經繳納的,不予退還。

  • 上一篇:福建省保安服務管理辦法
  • 下一篇:問壹個關於婚姻法的問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