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公司是指專門從事有償安全防範服務,維護保安服務目標安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特殊性企業。
內部保安組織是指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內部守護巡邏等工作的安全防範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保安人員是指被保安組織招用或聘用,按照本辦法規定從事保安工作的人員。第四條 從事保安服務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依法對從事保安服務及其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指導。
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實施對保安服務公司監督管理。第二章 保安組織的設立第六條 各市、縣(區)可以根據需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保安服務公司。
各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確需設立內部保安組織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內部保安組織。
娛樂服務場所和未設立內部保安組織的單位或組織,所需使用的保安人員,由保安服務公司負責派駐。第七條 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服務範圍;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服務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備的設備、設施;
(四)有壹定數量的保安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定代表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壹定的法律專業水平及保安管理工作經驗;
(六)國家設立企業法人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由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的,須經設區的市或者地區行政公署的公安機關審核後,報省公安廳核準;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的,直接報省公安廳核準。經批準設立的,持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後方可營業。
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經辦保安服務公司。第九條 設立內部保安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壹定數量的保安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設立內部保安組織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發給核準證;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三章 保安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第十條 保安服務公司依法向社會提供下列保安服務項目:
(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集貿市場、銀行、金融證券交易場所、機場、碼頭、車站、倉庫等場所提供安全守護;
(二)貨幣、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及其他貴重物質和爆炸、化學危險物品的押運;
(三)展覽、展銷和經營性的文娛、體育、商貿、旅遊等活動的安全保衛;
(四)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五)提供報警保安服務;
(六)防火、防盜、防爆、報警、通訊等保安技術防範設備器材的銷售;
(七)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工程和保安裝置的設計、安裝、保養和維修;
(八)安全防範咨詢;
(九)其他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公安防範服務項目。
公安機關不得參與保安服務公司正常的弄虛作假析業務經營活動。第十壹條 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從事非保安業務活動。
保安服務公司禁止經營下列物品:
(壹)軍警用槍支、彈藥和警用械具、標誌以及制式服裝;
(二)鋼珠槍、催淚槍、仿真手槍和管制刀具等殺傷性器械;
(三)國家禁止經營的其他物品。第十二條 保安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保安服務質量應當與服務收費相適應,並經物價部門批準。第十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依法與客戶單位訂立保安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應當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勞務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