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樣的企業是“小微”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稅優惠政策的企業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小型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壹定標準(即微利)的企業、屬於國家不限制或禁止的行業的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中提到的小企業,是小企業的壹個相關指標,與工信部、財政部6月制定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中小企業的具體標準不同,2011。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標準為: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其他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超過這兩個標準的企業不能享受這壹稅收優惠。同時要註意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中“兩個指標”的區別:
●預繳時“兩個指標”的簡單計算:為方便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在年中順利預繳企業所得稅,對上述兩個標準的計算簡單規定“從業人數”按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總資產”按年初和年末平均總資產計算。
●匯繳時“兩個指標”的加權計算:匯繳所得稅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按照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與企業派遣的勞務人數之和計算職工人數;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根據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月平均值之和÷12。業務活動在年中開始或終止的,以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微利的標準意味著少。同時,這裏所說的“利潤”並不是指企業的利潤,而是納稅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扣除非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允許彌補的上年虧損後的余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三十萬元的納稅人,認定為“微利”。
行業性質和分類應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行業為依據,判斷小企業是否屬於國家不限制和禁止的行業。
關於行業的劃分,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實施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新國標的通知》(GB/T4754-2002)的規定,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企業屬於工業企業;此外,建築、住宿和餐飲業、租賃和服務業都是其他企業。
根據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經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減按20%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和優惠政策。
妳可以享受兩種稅收優惠。
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小微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裏的規定是在比例稅率的基礎上降低稅率,而不是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納稅人應適用20%的稅率,而壹旦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則應按25%的法定稅率對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降低20%稅率的基礎上,近兩年又對部分小微企業增加了“減半征稅”的更加優惠的稅收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含)3萬元的,先減按50%計算收入。所以實際稅率只有10%,等於減半征稅。
此外,根據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其他各項稅收優惠。
填寫報稅表的要點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應在2012年5月底前,依法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結清應納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65438號+001)第壹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範圍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9號+01), 而財稅[2011]4號文件規定,經備案核實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應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申報繳納2011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含)3萬元的,適用財稅[2011]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納稅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清單》。
(2)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30000元但不超過300000元的,不能享受適用低稅率前減征50%收入的優惠,只能享受低稅率時減征20%的優惠。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應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
(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28行“所得稅減免稅金額”欄填寫“減免稅總額”金額。